2011年房產經紀人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重點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07-26 08:56:33
(一)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法律制度。
(二)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6、 頁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下列10種: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7、 頁物權與債權:
(一)物權的效力:
1、排他效力
2、優(yōu)先效力
3、追及效力
(二)物權的特征: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優(yōu)先原則。
(三)所有權: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四)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進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權。
(五)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
物權特點: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2、物權具有優(yōu)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
3、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
8、頁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又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2
、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法律關系
3、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應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