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若干問題規(guī)定(8)
來源:環(huán)球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10-12
九、保證合約履行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未按照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期貨交易所亦未代期貨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對方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交易所代期貨公司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追償。
所謂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各合約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xù)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經紀會員負責按同樣的方法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合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請求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
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客戶可直接起訴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五十條 因期貨交易所的過錯導致信息發(fā)布、交易指令處理錯誤,造成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注意:
1、強調造成期貨公司或客戶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如主張銀行同期利息、相關交通費用則不會支持。
2、不可抗力免責
第五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期貨市場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執(zhí)行期貨交易所的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異常情況:
如果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tǒng)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二)會員出現(xiàn)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三)當出現(xiàn)本規(guī)則第七十一條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四)交易所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xiàn)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 的緊急措施;出現(xiàn)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