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今,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聽證制度已日益成為當今我國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對社會各方面產生廣泛和深刻的影響,尤其是在與廣大群眾日常生活休戚相關的價格領域。在1998年,我國《價格法》首次將聽證制度引入我國價格決策過程,明確規(guī)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定價、政府定價時,應舉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的聽證會,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從這幾年價格聽證制度的具體實施來看,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價格聽證都是關于漲價的,而漲價的理由也幾乎都千篇一律,最核心的、似乎是無可反駁的一條就是“價格的升幅在人民群眾收入的可承受范圍”。但我們不禁要問:“價格的升幅在可承受范圍就一定是在可接受的范圍嗎?”“老百姓可以承受這個價格就代表可以接受這個價格嗎?”答案當然是,未必。因此在這樣一個情況下,聽證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了。因為在所有的價格調整里,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說老百姓口袋里的錢多了,就要多賺一點。如果老百姓收入的增長,是要帶動老百姓生活質量的提高,而不是帶動物價的上漲。因此,筆者認為價格的調整不應與經濟直接掛鉤,而應重拾“價值規(guī)律”的精神和原則,對價格與價值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就要對其價格進行調整。 說到這里,就引申出這樣一個問題,聽證的目的是為了作出合理的價格調整。而價格調整就有調高和調低兩種可能。而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幾乎沒有降價的聽證會。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無論哪個國家,無論其市場經濟如何得完善,都必定存在某些商品價格不符合價值的情況,價格過高或過低都有可能。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處于初級階段,還有許多方面,尤其是價格形成機制上還存在著不足,這也是價格聽證制度需要存在的重要原因。但現(xiàn)在問題的關鍵是我們國家不可能只存在價格低于價值的情形,是必然存在價格低于價值的情形。如果價格聽證制度只聽證漲價而不聽證降價,那么就等于價格聽證制度只發(fā)揮了其一半的效用,這與我國引進該制度初衷是違背的。 回顧聽證制度的發(fā)展歷程,誠然,如能源價格升高帶來的煤氣價格聽證、出租車價格聽證,其最后獲得漲價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支持。但我們也要看到,如電信、電力等壟斷行業(yè)導致的高通信費、高電價是否也應該在聽證制度的范圍內呢?聽證的結果除了讓老百姓多掏錢外,能否出現(xiàn)讓老百姓少掏錢的情況呢?答案當然是可以的,關鍵是誰來捅破這張窗戶紙呢? 讓政府來要求降價嗎?這似乎是可以實施的一個對策,但我們不可以忘記,政府主要作用是要調整市場,而不是控制市場。在聽證制度中,政府是“裁判員”,但如果讓政府在作為“裁判員”的同時,再要充當“運動員”的角色去主動要求降價,是不合適的,甚至可以說是不公平的。 那么讓老百姓自己去嗎?似乎站在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作為利益關系人,老百姓應該自己站出來,因為降價后的受益者是老百姓。但這里存在一個問題,老百姓可是一個很大群體,誰來向聽證會提出降價的要求呢?所有的老百姓都可能去聽證會嗎?當然不能。那么這就需要在老百姓這個群體中找到一些代表去參加聽證會。那么誰最能代表老百姓去提出降價的要求并參加聽證會呢?答案是確定的,有一類人是最能代表老百姓,那就是我國的全國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無論從民意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角度,由人大代表來代表群眾提出降價要求是最合適的。而一旦降價的聽證會能夠與漲價的聽證會一樣被廣泛地接受,聽證制度才能完全發(fā)揮其效用,成為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金鑰匙”,使價格的調整更趨合理,讓“可承受”的價格變動真正成為“可接受”的價格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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