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朝代 項目 | 西 周 | 立法 思想 | 1以德配天(敬天 敬宗 保民)2明德慎罰★3刑罰世輕世重★ | 主要 律典 | 一、《周禮》:親親、尊尊、五禮五禮:吉-祭祀 兇-喪葬 軍 賓 嘉-冠婚 禮刑關系: ①禮(積極、正面規(guī)范人們應做、不應做之事) 刑(消極被動,違禮皆處罰),二者相輔相成②“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1鄭國“鑄刑書”: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 鄧析“竹刑”3 晉國“鑄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民事法律內(nèi)容 | 1、官員:司約(管理契約);質(zhì)人(管理市場) 2、契約:質(zhì)劑(買賣契約,質(zhì)-奴隸牛馬,劑-兵器珍異);傅別(借貸契約) | 2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 附別厚遠 3 六禮:納采-提親、問名、納吉-訂婚、納征-聘禮、請期、親迎 4 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 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5嫡長子繼承、小宗從大宗、各成一級共事天子 | 司法 | 1、 獄(刑事)-斷獄; 訟(民事)-聽訟 2、五聽 :辭聽-言語表達 色聽-面部表情 氣聽-呼吸 耳聽-聽覺 目聽-眼神 3、五過: 惟官-畏權勢而枉法 惟反-報私怨而枉法 惟內(nèi)-為親屬裙帶而徇私 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 惟來-受人請托而枉法 4、三刺 |
法經(jīng)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時代背景:戰(zhàn)國初期,魏相 李悝 總結(jié)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經(jīng)驗基礎上制定。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內(nèi)容、特點: �。�1)政治上:廢除“世卿世祿”,剝奪舊式奴隸制貴族的世襲特權。 經(jīng)濟上:實行“盡地力之教”、“善平糴”,大力發(fā)展封建經(jīng)濟,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2)內(nèi)容:篇名:盜、賊、網(wǎng)、捕、雜、具 A、危害國家安全,侵犯人身財產(chǎn)方面:《盜法》――偷竊; 《賊法》――殺人傷人 B、訴訟法: 《網(wǎng)法》(《囚法》)――囚禁、審判罪犯; 《捕法》――追捕盜賊 C、其他:《雜法》――“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D、總則:《具法》 3、歷史地位 �。�1)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當時的成果、代表、總結(jié)。 �。�2)為后世奠定基礎:①體例上:六篇直接為秦、漢繼承; ②內(nèi)容上:盜、賊、網(wǎng)、捕、雜、具的內(nèi)容大都為后世繼承和發(fā)展。 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 朝代 項目 | 秦 | 漢 | 三國兩晉南北朝 | 立法指導思想 | 1、一斷于法2、刑無等級3、輕罪重刑4、法布于眾 | 1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2禮法并用,德主刑輔★ | 1禮法結(jié)合 2引禮入律3德禮為主 | 主要律典 | 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強調(diào)普遍性不赦不宥、連坐 | 1《魏律》:18篇①“八議”;②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2《晉律》(泰始律)20 :①服制;②刑名后增法例3《張杜律》 4《北魏律》:官當5《北齊律》:①重罪十條;②定為12篇,名例為首;③承前啟后,影響隋唐 | 主要罪名 | 1、危害皇權: 2、侵犯財產(chǎn)、人身: 共盜(5人);群盜(聚眾反抗統(tǒng)治) 賊殺;傷人;斗傷;斗殺 3、瀆職:見之不舉; 不直(重罪輕判);縱囚(有罪不判); 失刑(因過失而量刑不當) 4妨礙社會秩序:逋事(為逃避遙役而不報道) 乏遙(在遙役地逃走) 5、破壞婚姻家庭 | 重罪十條《北齊律》①反逆 ②大逆(毀壞宗廟、宮殿) ③叛 ④降 ⑤惡逆(打殺尊親屬) ⑥不道(殘忍的殺人) ⑦不敬(盜用皇帝器物或不敬) ⑧不孝 ⑨不義(殺長官老師) ⑩內(nèi)亂(亂倫) | 刑罰 | 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 劓 斬左右趾 宮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侯 4笞刑 5貲刑:貲甲;貲盾;貲戍;貲徭 6贖刑 7恥辱刑:髡(全部毛發(fā)) 耐 完 8株連:族刑;收(為奴婢) | |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1死刑:絞 斬 2流刑(北周分五等,2500-4500km) 3鞭刑 杖刑 4廢除宮刑 | 刑罰適用原則 | 1刑事責任年齡以身高定 2區(qū)分故意與過失(端/不端) 3盜竊按臟值定罪 4共犯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 5累犯加重處罰 6教唆加重處罰 7自首減輕處罰 8誣告反坐 | 1上請原則 官貴犯罪優(yōu)待 2恤刑原則 矜老恤幼 3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 1八議 (魏律) 2官當 (北魏律 陳律) 3準五服以制罪(晉律) | 中央機關 |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監(jiān)察御史 |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4司隸校尉 刺史 | 1大理寺(北齊)2尚書臺、三公曹、二千石曹 3御史臺、治書侍御史 | 審判制度 | 公室告:公訴,官府必須受理 非公室告:子盜父母,官府不予受理 | 1、《春秋》決獄 據(jù)《春秋》“論心定罪”:符合忠孝,可減免。 2、 秋冬行刑 | |
唐 宋 朝代 項目 | 唐 | 宋 | 主要 律典 | 1、《武德律》:李淵,以《開皇律》為基2、《貞觀律》:標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3、《永徽律疏》★(唐律疏議) 唐律特點:①禮法合一 ②科條簡要,寬簡適中 ③用刑持平 ④語言精煉明確,立法技術高。 影響:后世、周邊。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 | 《宋刑統(tǒng)》★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①內(nèi)容沿襲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點) ②體例上取于《大中刑統(tǒng)》、《大周刑統(tǒng)》,“終宋之世,用之不改” 編敕:匯編皇帝臨時發(fā)布的敕令 | 主要 罪名 | 十惡★ ①謀反 ②謀大逆(毀壞宗廟、宮殿) ③謀叛 ④惡逆(打殺尊親屬) ⑤不道(殘忍的殺人) ⑥大不敬(盜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⑦不孝 ⑧不睦(謀殺、賣、毆打、告發(fā)尊長) ⑨不義(殺長官老師) ⑩內(nèi)亂 | | 1六殺:謀殺;故殺(無預謀,臨時起故意殺人);斗殺(斗毆中激憤殺);誤殺(殺錯了人);過失殺;戲殺 2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jiān)臨、強盜(暴力獲取財物)、竊盜(秘密竊取)、坐贓(非因職務之便收取) 3保辜制度:在法定期限內(nèi)救助,若復原,可減輕處罰。 | 刑罰 | 五刑:笞(5)、杖(5)、徒(5)、流(3)、死(2) | 1折杖:將徒、流刑折為杖刑 2刺配3凌遲:首用于五代,南宋代確立為法定刑 | 刑罰 原則 | 1區(qū)分公罪與私罪2自首(未被檢舉)、自新(已被檢舉):如數(shù)償還的自首可免罪;不實、不盡也可減;重罪或無法挽回的不適用 3類推原則:出罪(應減輕處罰)舉重以明輕 4化外人處罰原則:同國人向犯,依其本國法;異國人向犯依唐律 | 民事 法律 內(nèi)容 | | 一、契約制度 1、債的發(fā)生:合意 2、買賣契約:(絕賣-一般、賒賣-預付;活賣-附條件) 3、租、賃、借(房宅); 庸、雇(人畜車馬) 4、典賣 5、借貸:(負債-不計息、出舉-計息) | 二、婚姻、繼承制度 1、結(jié)婚年齡(男15,女13),禁止五服以內(nèi)結(jié)婚、官不與民婚 2、3年不歸、6年不問可改嫁 3、承認遺腹子繼承權 4、遺產(chǎn)兄弟均分,在室女可得半份, 5、“絕戶”:在室女3/4,繼子1/4; 出嫁女1/3,繼子1/3,國家1/3 6、立繼:夫亡妻在,立繼從妻; 命繼:夫妻雙亡,立繼從尊長 | 中央 司法 機關 | 部 門 | 職 責 | 官員(正副)、機構(gòu) | 1、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臺 4、審刑院(曾替大理寺,神宗撤銷) | 1、大理寺 | 中央司法審判: ①審京師百官及京師徒刑以上案件;②可重審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 正卿、少卿、 (正、丞、司職) | 2、刑部 | 中央司法行政:①復核大理寺徒、流案件; ②復核州縣徒以上案件;③受理在押人申訴 | 尚書、侍郎 | 3、御史臺 | 中央行政監(jiān)察: ①監(jiān)督以上二部;②受理行政訴訟;③參與審理重案 |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臺院、殿院、察院) | ★三司推事:重大疑難案件由以上三部門長官會同審判; 地方大案派“三司使”: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jiān)察御史 | 地方 機關 | 1州(法曹參軍、司法參軍) 2縣(司法佐、史) | 提點刑獄司(州縣以上) | | 回避制度 《唐六典》首訂 | 1、鞫獻分司制:審判與復審分離 2、翻異別勘:翻供后換法官(別推)或換部門(別移)重審,不得過三次 |
明 清 朝代 項目 | 明 | 清 | 主要 律典 | 1、《大明律》★①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為構(gòu)架 ②條文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 2、明《大誥》★(明朝特別法) ①內(nèi)容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發(fā)布的訓令 ②大量使用墨、刖、臏、宮等酷刑 ③充分體現(xiàn)“重點治世”思想 3、《明會典》:行政法典,仿《唐六典》 |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頒行中國傳統(tǒng)法典的集大成者,充分體現(xiàn)漢唐以來的封建法律精神 2、例:條例(刑事單行法);則例(行政法規(guī)); 事例(上諭);成例(編訂的事例) 3《大清會典》(五朝會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 “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 | 刑罰 | 1奸黨罪 2充軍:明首創(chuàng),但不單獨為罪 4廷杖: | 1死刑:立決 監(jiān)侯2充軍:可單獨為罪 | 原則 | 1、從重從新主義2、重其所重(政治、經(jīng)濟犯罪刑罰加重) 輕其所輕(禮教風化犯罪刑罰減輕) | | 司法制度 | 一、三法司(三司會審)1刑部:主審 十三清吏司 2大理寺:復核 3都察院:監(jiān)督(原御史臺), 全國分13道,設 監(jiān)察御史 110人 | 秋審 :復審全國斬、絞監(jiān)侯案件 朝審:復審刑部、京師的監(jiān)侯案件 熱審:京師的笞杖案件 處理: ①情實:執(zhí)行死刑 ②緩絕 ③可矜 ④留養(yǎng)承祀 | 二、廠衛(wèi)制度東廠、西廠(監(jiān)督東廠、錦衣衛(wèi))、內(nèi)行廠(監(jiān)督東西廠) 錦衣衛(wèi):下設鎮(zhèn)撫司 職權:①偵察緝捕;②監(jiān)督審判;③法外施刑 | 審判制度 | 1、九卿會審(園審) 六部尚書+通政司通政使、督察院左督御史、大理寺卿: 復審翻供不服案件 2、朝審: 霜降后,三法司+公候伯爵會審重案 3、大審:司禮監(jiān)一員+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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