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法律適用 結婚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它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但各國對結婚要件的規(guī)定不同,國際私法一般區(qū)分法律實質要件和法律形式要件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 �。ㄒ唬┙Y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其法律適用問題有以下幾種做法 1、適用婚姻舉行地法。這是一條古老并仍然流行的原則。它主張,結婚如果符合婚姻舉行地的法律,就是有效的,并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有效。 2、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由于結婚與當事人的身份地位密切相關,許多國家主張結婚的實質要件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凡符合當事人屬人法的婚姻即為有效婚姻,否則為無效婚姻。但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屬人法不同,有下列不同做法: (1)適用夫的本國法; �。�2)分別適用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屬人法; (3)重疊適用雙方當事人的屬人法 3、混合制。這種做法是指婚姻的實質要件,或以婚姻舉行地法為主,但在一定條件下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或以當事人的屬人法為主,但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婚姻舉行地法。它避免了單純適用當事人屬人法和婚姻舉行地法的不足,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ǘ┙Y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 目前,締結婚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登記方式和宗教方式。對于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許多國家長期以來都適用婚姻舉行地法。但單純適用婚姻舉行地法,有時會出現(xiàn)“跛腳婚姻”,有些國家就以婚姻舉行地法為主,同時兼采屬人法的方式來決定婚姻的形式要件。 �。ㄈ┲袊P于涉外結婚的規(guī)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這條規(guī)定既適用于實質要件,也適用于形式要件。根據民政部1983年《關于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于雙方都是外國人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所要求的證件,符合婚姻法的規(guī)定,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在條約或互惠的基礎上,我國也承認具有相同國籍的外國人雙方在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成立的婚姻為有效。關于外國人之間在我國境外結婚的要件應·適用何種法律,民法通則無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其第147條的規(guī)定,既然中國人和外國人在境外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推定外國人之間在境外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是沒有問題的。對雙方都是中國公民在國外結婚應適用的法律,民法通則也無明確規(guī)定,但可參照1983年《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即嚴格按照我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所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 二、夫妻關系的法律適用 夫妻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產生的特定男女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各國國際私法一般區(qū)分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分別確定其準據法。 �。ㄒ唬┓蚱奕松黻P系的法律適用 夫妻人身關系包括姓氏權、同居義務、忠貞及扶助義務、住所決定權、從事職業(yè)和杜會活動的權利、夫妻之間的代理權等內容。由于各國政治、經濟、社會風俗,歷史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的不同,它們對這些問題的規(guī)定多有差異。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的做法主要有: 1、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由于這主要涉及身份問題,適用當事人的唐人法是當然的選擇。目前,適用夫妻雙方共同屬人法的趨勢有所加強。 2、適用屬人法和行為地法。由于夫妻人身關系有時關系到行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有的國家主張適用行為地法。1905年海牙《婚姻對夫妻身份和財產關系的效力的法律沖突公約)第1條規(guī)定,有關夫妻身份上的權利義務,依雙方本國法,但前項權利義務的行使,非依行為地法認可的方式,不得為之。 (二)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夫妻財產關系又稱夫妻財產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對家庭財產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婚姻對雙方當事人婚前財產發(fā)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屬,以及夫妻對財產的管理、處分和債務承擔等方面的制度。解決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沖突主要有兩個原則: 1、意思自治原則。有的國家把夫妻關系看成一種特殊的契約關系,因而在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上,主張適用意思自治原則。1978年海牙《夫妻財產制法律適用公約)就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則。 2、屬人法原則。有的國家在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方面排除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直·接規(guī)定夫妻財產關系應適用屬人法。 三、離婚的法律適用 �。ㄒ唬╇x婚案件的管轄權 各國對離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guī)則有兩個:英美法系國家以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為依據;大陸法系國家以當事人的國籍為依據。1970年海牙(承認離婚和法定分居公約)規(guī)定下列國家的法院可對離婚訴訟行使管轄權: �。�1)被告在該國有慣常居所; (2)原告在該國有慣常居所.且該居所于訴訟提起前已持續(xù)一年以上,或配偶雙方的最后慣常居所所在國; �。�4)原告是該國國民,且他(她)于訴訟提起時正在該國而配偶雙方的最后慣常居所國于訴訟提起時的法律不允許離婚。 �。ǘ╇x婚的法律適用 關于離婚的法律適用,各國主要有以下做法: 1、英國和美國等國家采取適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因為它們認為離婚涉及一國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2、有的國家主張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因為離婚是消滅既存婚姻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與人的身份密切相關。 3、大多數歐洲國家、日本、泰國等國家采用屬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結合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國家的新近立法出現(xiàn)了有利于離婚的趨勢。 �。ㄈ┲袊P于涉外離婚的規(guī)定 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井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沂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離婚的法律適用問題,民法通則第147條規(guī)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8條進一步解釋:“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這表明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都適用中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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