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四大原則: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法治和權力制約。 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通用以上原則,但是表現不同,尤其是權力制約原則,資產階級是三權分立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法國布丹首創(chuàng)這個概念,并認為主權在君;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真正的人民主權的學說是由法國的盧梭所創(chuàng)立。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締結契約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fā)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銳利武器,勝利后的資產階級紛紛在憲法中確認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表述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chuàng)建無產階級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chuàng)造性運用和發(fā)展。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chuàng)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權利的確認。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tǒng)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且還規(guī)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人民代表機關,使憲法和法律有了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jiān)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制衡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則表現為監(jiān)督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由法國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完成的。分權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原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相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系。1787年的美國憲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jiān)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chuàng)。權力機關的組成成員由選民民主選舉產生,并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jiān)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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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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