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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試經濟法復習資料:著作權法(2)

作者:不明   發(fā)布時間:2009-12-17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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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予保護的對象 
  (1)違禁作品;
  (2)官方文件和譯文;
  (3)時事新聞;→沒有獨創(chuàng)性
  (4)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三)著作權的主體
  1. 作者:自然人與單位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單務作品(和一般職務作品的區(qū)別標準是,看是誰命的題,誰的創(chuàng)意。)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2. 演繹作品-改編、翻譯、注釋、整理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使用演繹作品需要得到雙重許可。
  3. 合作作品(《實施條例》第9條)
  共同創(chuàng)作行為、共同創(chuàng)作意愿
  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輔導科目
課時數
免費試聽
學費
在線購買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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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00
     ·真題班
28
¥250
52
¥250
271
¥1400
16
¥50
5
¥50
6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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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報考直通車
 
·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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