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種制度; 死刑從肉體上毀滅人,自由刑從精神上毀滅人 限制自由——管制(38—41條) 主刑 剝奪自由——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42—47條) 刑種(32—60條)—→ 剝奪生命——死刑(48—51條) 剝奪財產——罰金與沒收財產(52—53條、59—60條) 附加刑 剝奪政治權利(54—58條) 剝奪居留權——驅逐出境(35條) (一)主刑問題 1、刑期以及刑期計算、刑期折抵問題; 管制3-2-3: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拘役1-6-1: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有期6-15-20: 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不得超過20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罪犯的權利義務問題,如管制犯參加勞動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報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勞動能力者必須參加勞動; 3、死刑問題——死刑的限制: �。�1)適用條件的限制:罪行極其嚴重者;(注意:不是罪大惡極)考試大 �。�2)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時”:擴大解釋到羈押期間;“懷孕的婦女”:擴大解釋到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此羈押并不僅僅指拘留和逮捕,只要是事實上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即可 �。�3)適用程序的限制: 4、死緩制度:→死緩是毛澤東根據(jù)古代的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創(chuàng)造的,總算干了件人事。 ①死緩的法律后果——三種可能性的結局及其條件。 一是執(zhí)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三種后果各自必須具備的相應條件:首先,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是在二年執(zhí)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注意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說雖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為過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執(zhí)行死刑;其次,減為無期徒刑的條件二年期內是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是過失犯罪行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第三,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二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應當參照《刑法》第78條之規(guī)定的幾個法定情形; �、谛枰⒁庖韵聨c: (1)★對“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釋:這里的故意犯罪,應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jié)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于在死緩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jù)刑法第70條的規(guī)定實行并罰,由于死緩吸收了輕罪的刑罰,因此仍然判處死緩,所以要從新的判決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緩期間。 �。�2)這里的故意犯罪,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審判才能確定; �。�3)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準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不需要必須等到二年期滿,原則上發(fā)現(xiàn)故意犯罪并經查證屬實的即可報請核準執(zhí)行。而減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則不然,需要等到二年執(zhí)行期滿之后才可以依法減處。 �、鬯谰徠陂g的計算: 死緩2年的起點:判決確定之日(從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死緩2年的結束點:考驗期滿之日(并非裁定減刑之日) (二)附加刑問題 1、附加刑適用的規(guī)則; 2、罰金刑: (1)罰金的數(shù)額問題:成年人最低1000;未成年人最低500 (2)罰金執(zhí)行中的二個重要問題:隨時追繳和減免繳納。 注意:減免繳納并不是減刑,刑法中的減刑僅限于自由刑 3、沒收財產刑: �。�1)沒收財產的對象——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注意:非法財物只能收繳,不能沒收財產 �。�2)沒收財產刑的方式:部分沒收和全部沒收 �。�3)沒收財產與償還犯罪分子的債務問題;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人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皼]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 4、剝奪政治權利刑:→剝奪政治權利不適用于外國人 �。�1)所剝奪權利的具體內容: 不準舉手、不準說話、不準當官 ①不能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②不能行使言論、出版、游行、示威、結社、集會6大自由; �、鄄坏脫螄夜毴藛T; �、懿坏脫螄泄酒笫聵I(yè)單位領導職務。 注意:不要混淆第③項與第④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不能擔任國家機關的職務(既包括領導職務,也包括一般職務),而不能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的職務僅僅限于領導職務而不包括一般職務; (2)必須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兩類對象: �、俦慌刑師o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四種情況; 一般情況下是剝奪1年以上5年以下;→可以按照限制加重原則進行并罰 判處死刑或者無期是剝奪終身; 判處死緩或者無期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判處的主刑是管制且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與管制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同時結束 �。�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問題; 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或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效力當然施用與主刑執(zhí)行期間 5、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和適用機關。 驅逐出境只適用于外國人,由于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于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qū)別。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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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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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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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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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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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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