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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考考點代理與代位權行使小結(jié)

作者:不明   發(fā)布時間:2009-04-23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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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理權和代位權產(chǎn)生的原因不同。代理權一般因被代理人授權而產(chǎn)生,也可以因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如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代位權因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其條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2)制度目的不同。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方便權利主體從事法律生活或者彌補權利主體行為能力的不足;代位權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保全債權人的債權。
  (3)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而代位權人即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
  (4)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代理權的行使無方式上的限制;代位權行使的方式為法院的判決方式。
  (5)法律效果的歸屬不同。代理人法律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jié)果是使債權人直接獲得清償,亦即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為給付,并不是次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合同法》第73條,《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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