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招錄不公廣泛存在 健康歧視達100%
來源:經濟觀察報發(fā)布時間:2011-12-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又是一年國考時。
11月27日,一年一度的“國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考試錄用公共科目筆試舉行,這一天,全國約有96萬人報名確認參加考試。
經過測算,這次國考,錄用比率約為53∶1.相比往年,競爭的激烈程度略有下降但依然白熱化。在接下來的幾個月,希望“踏入體制內,吃上公家飯”的考生們,還將經歷一段煎熬。筆試只是第一道關,隨后而來的面試、體檢、政審,還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公務員招錄的整個過程中,各種歧視也如影隨形。
不過,國家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司長聶生奎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這些年,公務員主管部門在促進公平報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在身份、性別、戶籍、民族等方面,從制度層面確保了公平公正。
2011年是中國政府批準《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二十周年、批準實施《1958年消除就業(yè)和職業(yè)歧視公約》(以下簡稱“111號公約”)五周年。不久前,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fā)布《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yè)歧視狀況調查》(以下簡稱《調查》)顯示,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yè)歧視現(xiàn)象仍然廣泛存在。
健康歧視100%
在校讀書時,李豐便將警察作為了自己的職業(yè)目標。
2010年4月,還在上大四的李豐參加了陜西省2010年公務員考試,報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的科員,以筆試、面試總分第二名的好成績進入了體檢。
2010年6月27日,在西安市第九人民醫(yī)院,李豐的乙肝五項的檢測結果顯示,第二項(表面抗體)、第五項(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呈陽性。依據(jù)乙肝五項檢驗標準,五項全陰或只有第二項為陽性,是正常結果,除此之外便為異常。
按照規(guī)定,李豐還可以復檢一次。
復檢的前一天,李豐獨自到同樣是三甲醫(yī)院的西安交通大學附屬醫(yī)院做了一次體檢,體檢的結果一切正常,乙肝第五項為陰,看到這個結果,李豐稍稍心安了一些,他已經準備著,去公安局上班了。
事實出乎意料。
直到公務員考錄的結果公布,李豐才知道自己因健康原因被淘汰了。他去西安市公務員局詢問才得知,在復檢中,他的乙肝第五項的檢測結果,是一個令人費解的“±”。復檢醫(yī)院四五一醫(yī)院給出的體檢報告上,寫著“可疑”兩個字,建議三個月后再復查。
盡管乙肝檢測第五項為不確定性結論,西安市公務員局沒有給李豐復查的機會,就此認定為體檢不合格,李豐在最后一刻被刷了下來。
李豐咨詢了西安各大醫(yī)院的醫(yī)生,均被告知:第二項陽性和第五項為“±”,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過乙肝病毒已經康復,或注射過乙肝疫苗,但已經產生了保護性的抗體,并非乙肝病毒攜帶者,屬于正常的健康人,不會傳染,不用治療。
10天之內,自己乙肝五項的檢測,在三個醫(yī)院,檢測出了三個結果。而且,為什么相鄰的兩天,他的乙肝檢測會不同,這樣的結局讓李豐無法接受。
他開始為自己討說法。
2010年8月,李豐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西安市公務員局對李豐所做的體檢不合格的決定,西安市政府很快作出了維持公務員局行政行為的決定。隨后,李豐將西安市公務員局告上法庭。
今年3月8日,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據(j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判定為不合格。
法院據(jù)此駁回了原告要求撤銷被告西安市公務員局關于西安市公安系統(tǒng)2010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身體檢查不合格的決定的訴訟請求。今年3月份,李豐上訴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份開庭過后,遲遲沒有判決,數(shù)次詢問,中院的答復,是此案還在請示上級。
實際上,從2003年3月開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發(fā)布后,已明確規(guī)定除特警以外的普通警察招錄,不該體檢乙肝項目。
李豐隨后又起訴了體檢醫(yī)院市第九人民醫(yī)院和四五一醫(yī)院“進行國家明令禁止的乙肝體檢項目”,提出共計11萬元的相關民事賠償。該訴訟請求很快被駁回,李豐繼而又上訴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之中。
反歧視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學客座研究員陸軍表示,本案當事人本不是乙肝攜帶者,招錄單位卻以“乙肝”為由拒錄,這表明,一些單位對乙肝的常識極度匱乏,對乙肝的誤解根深蒂固。
我國在就業(yè)公平領域擺脫了無法可依的局面,現(xiàn)實狀況卻并未出現(xiàn)根本改觀,各種顯性或是隱性的歧視充斥在人才市場和招聘網站。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也同樣蒙上了就業(yè)歧視的陰影。《調查》發(fā)現(xiàn),2011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所涉及的9762個崗位中,由于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規(guī)定,兩種類型的就業(yè)歧視比例均為100%;其次是政治面貌歧視,占總職位數(shù)的19.1%;性別歧視也比較嚴重,占總職位數(shù)的15.6%;再次是社會身份歧視,占11.5%;最后是身體特征歧視,占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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