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經紀概論輔導: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具備的內容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0-12-16 08:54:46
房地產經紀概論是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復習中的重要內容,育路教育網小編特別為您搜集了房地產經紀概論的輔導資料提供給廣大考生,希望給考生極大的幫助。
隨著房地產業(yè)的興起和發(fā)展,房地產經紀業(yè)也得以發(fā)展。經紀業(yè)在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流通方面發(fā)揮了不小的作用,但也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一些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紀行為不規(guī)范,甚至違法,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一些房地產經紀機構為客戶完成服務以后,卻勞而無獲,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為了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及房地產經紀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一些城市相繼出臺了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內容有:
1、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委托人"(即甲方)指法人或自然人,既可以是房地產的出讓方,也可以是房地產的受讓方。如果是法人,必須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如果是自然人,則需出示個人身份證。
"經紀人"(即乙方)是指經當?shù)胤康禺a管理部門資質審查,取得"資質證書"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簽署經紀合同的房地產經紀人員必須持有房地產經紀人上崗資格證,否則無權簽署合同。
2、標的物:
具有合法的標的是簽訂經濟合同的前提條件。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地產因其具有不可移動性等其他標的物所不具有的特性,因而,它的權屬確認顯得尤為重要。一般新建商品房要求甲方提供銷售或預售許可證,在二、三級市場中流通的房屋需提供權屬證件。
3、服務項目的內容:
包括房地產的位置、種類、用途、數(shù)量、價格、時間等。代理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0.5%——1.5%收費,實行獨家代理的最高收費不得超過成交總額的3%。代理房地產租賃的,無論成交租賃期長短,均按半個月至一個月成交租金額由雙方協(xié)商議定一次性計收。代理房地產交換的,以房地產評估價值為基數(shù),具體支付比例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其他服務項目的服務收費視服務所需時間及操作的難易程度,由雙方協(xié)商議定收費標準。
4、雙方的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及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合同的起止日期,并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際慣例,設置合同的"后效期",一般為90天,在此期限內,甲方若與乙方最初物色的客戶成交,乙方有權獲取傭金。"最初物色的客戶"的確認,由雙方簽訂客戶確認單,以書面形式確認。"后效期"的 設定,可以有效地防止經紀人被"甩",更有力地保護房地產經紀人的合法權益。
5、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不可能涵蓋房地產經紀的全部內容,雙方當事人如果認為尚有未盡事宜,可遵循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市規(guī)定,簽署補充協(xié)議和其他書面文件,均可視為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