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序】 一、審理前的準備 (一)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二)交換訴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fā)送被訴行政機關,同時通知被告應訴被提供答辯狀。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但被告不提供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判決被告敗訴。 (三)處理管轄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轄異議的,視為無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四)審查訴訟文書和調查收集證據(jù)。通過對原、被告提供的起訴狀、答辯狀和各種材料進行審查,合議庭可以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辯理由以及案件的爭議點。人民法院如果發(fā)現(xiàn)當事人雙方材料或者證據(jù)不全應當通知當事人補充;對當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證據(jù),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需要主動調查收集證據(jù)。對于案件比較復雜或者證據(jù)數(shù)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向對方處暑或者交換證據(jù),并將交換證據(jù)的情況記錄在卷。 (五)審查其他內容。根據(jù)具體情況審查和決定下列事項:更換和追加當事人,決定或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決定訴的合并與分離,確定審理的形式、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 【庭審程序】 一、庭審方式 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 1、以公開審理為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無論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在宣告判決、裁定時都應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 2、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是行政訴訟的特殊形式,可以適用調解。 二、庭審程序 1、開庭準備。在開庭前3日傳喚、通知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按照開庭日期參加訴訟。 2、宣布開庭。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核對當事人、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階段,主要任務是通過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現(xiàn)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來查明案件事實審查核實證據(jù),為法庭辯論奠定基礎,法庭調查的基本程序是: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通知證人到庭作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通知鑒定人到庭,告知其權利義務,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通知勘驗人到莛,告知其權利義務,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通知勘驗人到庭,告知其權利義務,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原告及訴訟代理人發(fā)言;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發(fā)言;第三人及訴訟代理人發(fā)言;雙方互相辯論。 5、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合議庭休庭,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對本案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采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6、宣讀判決裁定。合議庭評議后審判長應宣布繼續(xù)開庭并宣讀叛嚼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三、審理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鑒定、處理管轄異議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排除】 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 1、有義務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無故推托、拒絕或妨礙執(zhí)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經(jīng)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xié)助執(zhí)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排除妨礙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 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1000元以下)、司法拘留(15天以下)。罰款、司法拘留須經(jīng)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議】 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發(fā)現(xiàn)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政紀或犯罪行為,或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案件的全部或部分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有關機關、應依法履行追究查處的職責。被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內部行政案件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案件。案件移送影響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 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時,對于與案件有關的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審判權所能解決的問題向有關方面提出的建議,行政訴訟規(guī)定的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執(zhí)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的一種手段,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法院。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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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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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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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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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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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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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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