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輔導資料(3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08-04
八、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fā)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2.缺陷責任
(1)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2)缺陷責任期內,發(fā)包人對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fā)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3)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發(fā)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fā)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的承擔,根據缺陷和(或)損壞原因處理。
3.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4.進一步試驗和試運行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5.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在缺陷責任期,包括根據合同規(guī)定延長的期限終止后14天內,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6.保修責任
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fā)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