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原告與行政機關打官司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起訴權。起訴后,有權放棄、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及申請撤訴; (2)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3)有權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4)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閱本案庭審材料的權利(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5)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行政行為執(zhí)行; (6)認為法院筆錄對自己的陳述記載確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7)對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8)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有執(zhí)行內容的判決、裁定,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9)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出再審申請等等。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告有以下義務必須履行或遵守: �。�1)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傳喚,參加訴訟; �。�2)訴訟中,必須遵守訴訟法秩序; �。�3)必須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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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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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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