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救人助人需要怎樣的“免責金牌”
來源:華圖網校發(fā)布時間:2011-12-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1月28日,《深圳經濟特區(qū)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稐l例》規(guī)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在原則上將被免責。同時規(guī)定,被救助人隱瞞歪曲真相須賠禮道歉,涉嫌詐騙或犯罪的,將由相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11月29日《廣州日報》)
地方政府專門就助人行為制定保護法規(guī),這在全國尚屬首例�!豆窬戎袨楸Wo條例》的出臺,填補了國內相關法律的空白,凸顯深圳市力倡見義勇為社會風尚的良好初衷和敢為人先的創(chuàng)新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由于深圳市《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助人行為的社會鼓勵、對助人行為的免責保護和對助人者給予救濟幫助等制度。因此,該《條例》又被譽為“好人免責法”。在“彭宇案后遺癥”彌漫社會,當好人、做好事心有余悸的現實語境下,“好人免責法”無疑是對好人善舉解除后顧之憂的定心丸和保護傘,其積極意義和導向作用不言而喻。
縱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的立法初衷和立法內容,其關鍵詞就是“責任”二字。扶危濟困應該是每一個有良知的社會成員出于本能的道義責任,而鼓勵、保護、幫助見義勇為者更應該是政府和社會維護正常生活秩序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就“好人免責”而言,只有厘清了助人者和受助者在助人行為發(fā)生前后應負的公民責任,“好人免責”才具備前提和內容。“做好事反被誣”之所以糾結不清和難以自證清白,關鍵就在于真相難覓、責任難分。因此,如實劃清事件當事人的責任界限,應該是實施對“好人”免責和對“惡人”問責的必要條件。
鑒于見義勇為語境的復雜性和國人思維的多元性,筆者以為,確�?陀^公正地厘清助人行為的雙方責任,必須恪守兩個主要原則:
一是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原則。這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助人者見義勇為應該是在事發(fā)突然的情況下實施的救急行動,是一種出于道德本能的自發(fā)善舉,助人者不可能在事前就有自證清白的心理預期;而受助者表達指認意愿和訴至法院維權,應當有區(qū)別責任過失的基本判斷和訴訟證據的心理預備。同時,就救助行為引發(fā)司法訴訟而言,受助者是當然的原告,沒有哪一個助人者見義勇為后沒事打官司玩,因此,讓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誰主張誰舉證”司法原則。
二是疑罪從無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真相不明、查無證據、是非混淆的情況時有發(fā)生,而大量“做好事反被誣”的冤案,都源自當事法官本能地同情弱者(傷者)和“各打五十大板”的主觀臆斷。“疑罪從無”作為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判案原則,應當在倡導見義勇為風尚中得以充分體現。對于救助行為引發(fā)的爭訟,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機關不能證明救助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就應認定救助人對救助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應當成為踐行“助人免責”條例的司法底線。
當然,一個本為傳統(tǒng)美德且屬舉手之勞的扶老攜幼善舉,不得不在法律保護的庇佑下得以傳承,對于我們這個擁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古國,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尷尬之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責任和誠信的道德缺失。而法律條規(guī)越少道德水準越高則應該是不爭的真理,因此,我們在充分肯定深圳市立法保護救助行為積極意義同時,時刻莫忘對社會責任的呼喚和對道德誠信的力挺,比如,獎賞好心人見義勇為,鼓勵見證人挺身而出,敦促被救者問心無愧,詛咒誣陷者噩夢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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