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考試輔導:設立地役權
來源:網絡發(fā)布時間:2009-09-25 11:47:49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七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釋】本條是關于設立地役權的規(guī)定。
設立地役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如果不寫明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發(fā)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按照我國土地制度,地役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等權利人。因此,要將上述權利人或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寫清楚。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簽訂地役權合同,應當標明供役地和需役地兩塊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積,尤其對供役地的位置更應記錄細致,并盡可能繪圖表示。
3.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設立地役權是為了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如何使用供役地,比如設立了排水地役權后,是用挖排水渠的方法,還是鋪設排水管道的方法。
4.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體起止時間。地役權的期限是地役權存續(xù)的依據,應有明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地役權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
5.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權可有償或無償,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費用的數額以及支付的方式,是分期支付,還是一次性付清等。
6.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和方式。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爭議。
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設立具體內容的地役權。因此,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這里規(guī)定的地役權內容,只是一般地役權合同應當包括的條款,但不限于這些內容,并不是說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有關合同主要條款的規(guī)定只起到提示性與示范性的作用。
地役權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約定設立的。對于地役權的內容法律不作嚴格限制,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但地役權也是受限制的,如果地役權人濫用自己的權利,那么,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對此,物權法還規(guī)定,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的以及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供役地權利人都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