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案例題(9)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1-05-11 15: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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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摘要]
我國諾華公司與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簽訂購買52500噸飼料的CFR合同,諾華公司開出信用證,裝船期限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來運貨的"亨利號"在開往某外國港口運貨途中遇到颶風,結果裝貨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運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fā)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亨利號"途經某海峽時起火,造成部分飼料燒毀。船長在命令救火過程中又造成部分飲料濕毀。由于船在裝貨港口的遲延,使該船到達目的地時趕上了飼料價格下跌,諾華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飼料時價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給諾華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
[法律問題]
�。�1) 途中燒毀的飼料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2) 途中濕毀的飼料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3) 諾華公司可否向承運人追償由于飼料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么?
(4) 承運人可否向托運人金鼎公司追償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
�。�1) 屬單獨海損,應由諾華公司承擔。因為途中燒毀的飼料不屬共同海損,而依CFR術語,此時的在途貨物已由諾華公司即買方承擔風險。
�。�2) 屬共同海損。因為船舶和貨物遭到了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飼料被濕毀。此項損失由諾華公司與船舶公司分別承擔,這是共同海損的結果。
�。�3) 可以。因為承運人遲延裝船,又倒簽提單,當然應對買方的損失負責。
�。�4) 可以。因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法理分析](1)、(2)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受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犧牲及支付的特殊費用。
與單獨海損相比,共同海損具有如下特征:
�、� 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損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單獨海損則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樣。共同海損是為船貨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損失;而單獨海損則只涉及損失方個人的利益。
�、� 后果不同。
共同海損應由受益各方分攤,而單獨海損則由損失方自己承擔。 共同海損的成立條件是:
�、� 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必須遭遇共同危險。
�、� 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 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
�、�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達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貨或其他財產的目的。
一般而言,共同海損的損失范圍包括:
�、� 拋棄貨物的損失;
�、� 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損失;
�、� 割棄殘損部分的損失;
�、� 自愿擱淺所致的損失;
�、� 機器和鍋爐損害的損失;
�、� 作為燃料燒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 卸貨等過程中造成的損失;
⑧ 運費損失,即由于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害所造成的運費損失。 本案中,船長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飼料濕毀,該項損失應屬于共同海損,由受益人諾華公司與船公司共同承擔。至于途中燒毀的飼料,則不符合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應屬于單獨海損。 至于(3)、(4)兩答案中所蘊含的法理,讀者朋友可參考上題中的有關闡述,此處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