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航空貨代》復習講義第八章同步習題
來源:考試大發(fā)布時間:2013-01-09
五、案例分析題
1.我國某出口企業(yè)與某航空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將一批茶葉由北京運往東京,當出口企業(yè)辦好一切手續(xù)并支付了航空運費后,發(fā)現由于業(yè)務人員的疏忽,該批茶葉的品質與合同品質不同,因此立即要求航空公司在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退回,并承諾償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航空公司卻以貨物已裝上飛機為由拒絕了托運人的要求。
問:航空公司的拒絕有無道理?為什么?
2.我出口一批陶瓷到巴黎,與航空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并辦妥了出口手續(xù)后,得知陶瓷在出廠時已有部分破損,于是要求航空公司從始發(fā)地機場提回貨物,并承諾償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而此時該托運人的貨物已裝上飛機,飛機上還有其他托運人的急救物資,因此航空公司拒絕了托運人的要求。
問:航空公司的做法有無道理?為什么?
3.我出口一批服裝到紐約,與航空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并簽訂了航空貨運單,貨運單上“數量”一欄為20箱,每箱30件服裝,收貨人收到貨物后,發(fā)現每箱貨物里只有25件服裝,于是要求出口商賠償。出口商以“承運人應當或有理由知道空運單內容的不正確”為由,要求承運人給予一定的賠償。
問:出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4.一票由加州經上海轉至大連的新鮮葡萄,貨物價值為每千克2美元,共有1 000千克,收貨人收取貨物后發(fā)現貨物丟失了100千克。經調查,貨物的丟失是由于航空公司管理不善,貨物在由上海轉至大連時被竊。
問:(1)處理該事件應用國際公約還是國內航空法?(2)承運人應賠償多少金額?
5.從北京運往東京的一只寵物狗,計費重量15千克,由于飛機發(fā)生故障,推遲起飛時間。但是,當天上午已經將所有要裝機的貨物拖到客機坪,中午時分才將貨物拉回倉庫,由于當天氣溫高達36℃,寵物狗日曬太久,拉回倉庫后不久就死去。托運人要求賠償損失,但承運人認為寵物狗還未發(fā)生運輸,不屬于承運人的責任。
問:承運人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6.一票從北京運往巴黎的服裝,共30件325千克,該批服裝是為了參加在巴黎舉行的一個世界性的服裝博覽會,由于航空運輸的延誤,使該批服裝未能趕上博覽會,收貨人拒絕收貨。問:該批貨物的損失應由誰負責任?為什么?
7.一票從廣州到紐約的凍雞,要趕在圣誕節(jié)前到達,收貨人辦完海關手續(xù)后前來提貨時,發(fā)現這件貨物由于沒有冷凍保存,致使該批貨物已出現異味,收貨人當即提出異議。經調查,造成貨物損失的原因是托運人在填寫空運單時發(fā)生錯誤,托運人將“冷凍保管”錯寫為“冷藏保管”,由于保管不當,使貨物變質。
問:在這種情況下,應由誰負責?
8.一票從悉尼到北京的貨物,1件847千克,貨物價值3 300美元,品名為干酪。貨物到達北京,收貨人辦完海關手續(xù)后前來提貨時,發(fā)現這件貨物沒有放在冷庫保存。經過調查,貨運單的操作注意事項欄中明顯注明“KEEP COOL”字樣,但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沒有看到。經過挑選,最終損失達60%左右。
問:該項損失應由誰負責?賠償金額為多少?
案例分析題參考答案:
1.答:航空公司的拒絕是沒有道理的。根據《華沙公約》的規(guī)定,托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所規(guī)定的一切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始發(fā)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退回,或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在目的地或運輸途中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或要求將貨物退回始發(fā)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這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并應償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在該案例中,我出口企業(yè)在承諾償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后,是有權要求航空公司在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退回的。
2.答:航空公司的拒絕是有道理的。根據《華沙公約》的規(guī)定,托運人在履行了航空貨運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合同進行變更,但托運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不得損害承運人及其他托運人的權利。在該案例中,由于托運人的貨物已裝上飛機,飛機上還有其他托運人的急救物資,如果托運人行使變更權利,就會損害承運人及其他托運人的權利,因此,航空公司可以拒絕托運人的變更要求。
3.答:出口商的要求不合理。根據《華沙公約》的規(guī)定,對于在航空貨運單上所填貨物的項目和聲明的正確性,托運人應負責任,貨運單中關于貨物重量、尺寸和包裝以及件數的記載,應是所屬的事實情況的初步證明。承運人作為運輸企業(yè),沒有足夠的人力和技能對托運人空運單上的各項聲明、說明進行核對。在該案例中,承運人對航空貨運單上的“數量”一欄為20箱,每箱30件服裝沒有核對的義務,因此,出口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4.答:(1)根據《華沙公約》的規(guī)定,國際運輸是指根據當事方所訂合同,不論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轉運,其始發(fā)地和目的地在兩個締約國領土內,或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而在另一國家,即或是非締約國,其領土內有一約定的經停點的任何運輸。本案例中的始發(fā)地和目的地在兩個締約國領土內,因此,是屬于國際運輸,雖然是在上海至大連時被竊,但仍然適用于國際公約。
(2)根據國際公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千克20美元,在該案例中,損失貨物的價值低于最高賠償限額,因此,承運人應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即200美元。
5.答:承運人的說法是不正確的。該貨物屬于國際運輸,雖然沒有發(fā)生運輸,但根據《華沙公約》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對于交運的行李或貨物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故發(fā)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負責任。”第2款規(guī)定:“上款所指航空運輸的意義,包括行李或貨物在承運人保管的期間,不論在航空站內、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點。”此票貨物顯然在承運人的保管期間,而且地點在航空站內,因此根據國際公約,承運人應對該貨物負責。
6.答:應由承運人負責。此批貨物屬于國際運輸,根據《華沙公約》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 “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或貨物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應負責任。”因此,該批貨物的損失應由承運人負責。
7.答:在這種情況下,貨物的損失主要應由托運人承擔。根據《華沙公約》的規(guī)定,如果承運人能證明受害人自己的過失是造成損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按照其法律規(guī)定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在該案例中,貨物的損失雖然是在航空運輸途中,但造成這種損失的原因是因為托運人的過失,因此,應該由托運人自己承擔責任。
8.答:該批貨物的損失應由承運人負責。此批貨物屬于國際運輸,根據《華沙公約》的規(guī)定,對于交運的行李或貨物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故發(fā)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負責任。
此批貨物屬于國際運輸,根據《華沙公約》第22條第2款(B)規(guī)定:“如交運的行李或貨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物種的任何物品發(fā)生滅失、損壞或延誤,用以確定承運人有限責任賠償金額的重量,僅為有關包件的總重量。”這批貨物有60%左右損壞,并不影響其他包裝件的貨物,因此賠償的金額為總重量的60%,即847X60%=508.2千克,照每千克20美元折合人民幣賠償,賠償限額為10164美元,但貨物價值為3 300美元,實際損失為3 300X60%=1 980美元,所以,應賠償1 98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