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政法干警專業(yè)綜合II概念中國憲法學
來源:華圖教育發(fā)布時間:2012-08-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jié).(2).遵守憲法和法律.(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6).勞動的權利和義務.(7).受教育權利和義務.(8).夫妻雙方計劃生育義務.(9).父母有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
35.中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1)民主集中制
(2)責任制(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行集體領導,集體負責的責任制度.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實行集體討論,個人決定,個人負責領導制度)
(3)法治原則
36.憲法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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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
組成和任期 |
以間接方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農(nóng)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4倍于城市代表;總數(shù)不超過3000名;由常委會確定各選舉單位名額比例的分配;每屆5年; |
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應當有適當?shù)纳贁?shù)民族成員!任期5年,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但委員長,副委員長不得連任超過2屆! |
職權 |
(1).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代表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 (3).根據(jù)主席提名,決定總理人選;根據(jù)總理提名,決定 副總理, 國務委員, 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4).選舉軍委主席;根據(jù)其提名,決定組成人員. (5).選舉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6).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 (7).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問題 (8).可以罷免那些它任命的官員,由主席團,3個以上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提出罷免案 (9).審查和批準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預算. (10).最高監(jiān)督權:有權撤消或改變常委會的不適當決定,國務院不適當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適當決定.中央軍委主席也對人大負責. |
(1).解釋憲法和監(jiān)督憲法. (2).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 (3).重大國事決定權 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的條約. 決定駐外代表的任免權 規(guī)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 規(guī)定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 決定特赦,決定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 決定全國總動員和局部動員 決定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tài). (4).任免權----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人大任免權;任免兩高副職人員,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
工作方式 |
方式為---舉行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委會召集. 全國人大會議舉行前,先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一些決定. 一般公開舉行,也可由主席團提議,代表團長會議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 工作程序: (1),提出議案-----主席團,常委會,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兩高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 (2).審議議案----對于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人大議程;對于代表團和代表,則主席團決定或者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具有列入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人大議程. (3).表決通過議案. (4).公布法律,決議. |
工作方式----兩種會議 (1).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的會議;-----處理常委會重要的日常工作. (2)全體會議-----每2月舉行一次,由委員長召集并主持.國務院,兩高,中央軍委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派主任或副主任一任列席會議;必要時候可以邀請其他有關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工作程序: (1). 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兩高以及常委會成員10人以上聯(lián)名提出. (2).審議議案 (3).表決通過議案 (4).公布. 常委會會議期間. 常委會成員10人以上聯(lián)名提出質(zhì)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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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
(1).專門委員會 (2).臨時委員會. (3).調(diào)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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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全國人大代表的以下權利: (1).參加會議,發(fā)表意見,參與表決等 (2).提出議案(一個代表團或30個以上代表可以聯(lián)名提出.) (3).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質(zhì)詢案的權利-----在人大會議期間, 一個代表團或30個以上代表可以聯(lián)名,向國務院和國務院領導的各部委的質(zhì)詢案;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國務院和國務院領導的各部委,”兩高”的質(zhì)詢案. (4). 3個以上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提出罷免案. (5).人身特別保護-----在人大會議期間,非經(jīng)人大主席團的許可,在人大閉會期間,非經(jīng)常委會的許可,全國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6).言論免責權-----在人大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7).享受適當補貼和物質(zhì)上的便利的權利. |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主席,任期5年,但沒有屆數(shù)限制. 實行主席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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