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縣級以上機關2012年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來源: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fā)布時間:2012-05-0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除以下三類職位外,報考年齡18至35周歲(1976年5月5日至1994年5月5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放寬到40周歲以內(nèi)(即1971年5月5日以后出生)。
1.公安特警職位:18至25周歲(1986年5月5日至1994年5月5日期間出生);
2.廣州和地級市以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18至30周歲(1981年5月5日至1994年5月5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yī)職位的放寬到35周歲以內(nèi)(1976年5月5日至1994年5月5日期間出生);
3.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獄、勞教所一線干警職位:18至30周歲(1981年5月5日至1994年5月5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獄醫(y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放寬到35周歲以內(nèi)(1976年5月5日至1994年5月5日期間出生);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公安特警和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獄一線護理職位放寬到高中、中專);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chǎn)一線工作累計滿2年的經(jīng)歷�;鶎庸ぷ鹘�(jīng)歷計算截止日期為2012年5月5日。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現(xiàn)役軍人、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公務員或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參加我省近兩年公務員錄用考試違背承諾的,以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主要招錄法律業(yè)務職位和司法警察職位。報考法律業(yè)務職位的考生,均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其中,非珠三角地區(qū)基層法院、檢察院的法律業(yè)務職位,不設專業(yè)限制;部分法律業(yè)務職位設置職位組,報名人員需按職位組報考,實行組內(nèi)競爭、擇優(yōu)錄用,待錄用時按照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在所報考職位組中選擇一個具體崗位(不得挑選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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