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為錢所用”皆因權大于法
來源:網絡發(fā)布時間:2010-05-2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少數(shù)人手中的公權力通過私有化、商品化而走向了反面,權力不再是為民服務的手段,而成了牟利的工具。由此,公權面臨威信喪失的危機,而民眾隨之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
據《新京報》5月5日報道,因一起土地糾紛,河北省靈壽縣6名農民被抓,在不符合羈押條件的情況下被警方收押,繳納保證金后才獲釋。隨后,靈壽縣公安局原法制科長稱6人的拘留證為假,并爆出公安局制作的兩本拘留證臺賬,一本用來應對檢查,一本則不入存根,方便“靈活執(zhí)法”。
這則新聞讀來令人心寒,一個以維護法律尊嚴為天職的執(zhí)法部門卻公然踐踏公權和法律,本來應該“權為民所用”卻變成了“權為錢所用”。
之所以出現(xiàn)“權為錢所用”,原因在于利益的驅動。文中提到靈壽縣公安局每年都會下達3萬到5萬元不等的抓逃和任務款指標,這已經形成了一條灰色產業(yè)鏈。在金錢驅動下,公安局也自然會“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抓人和放人都要收錢。其結果就是很多夠不上刑拘條件的人被刑拘,并借此勒索保證金。公安局對嫌疑人的刑拘已不是為了案件順利進行,而是為了得到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有意為之的冤假錯案成了令人垂涎的“唐僧肉”。
“權為錢所用”的本質是權力的異化。堂堂縣公安局,本應嚴格執(zhí)法,保一方平安。現(xiàn)在卻干著“一手交錢一手放人”的勾當,在“執(zhí)法”外衣的掩蓋下,恐怕普通民眾也很難分清黑惡勢力與執(zhí)法機關的區(qū)別了。在此事件中,少數(shù)人手中的公權力通過私有化、商品化而走向了反面,權力不再是為民服務的手段,而成了牟利的工具。由此,公權面臨威信喪失的危機,而民眾隨之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
從根本上講,出現(xiàn)“權為錢所用”現(xiàn)象的根源在于個別地方的行政權力還缺乏更為有效的監(jiān)督,一些部門更是形成了長期以來“一把手”說了算的“家長化”陋習。靈壽縣拘押事件中也存在這種情況,這也是為什么這種潛規(guī)則只能通過“內部人”來揭發(fā)的原因。文中提到村民宋書春已經將自己的遭遇告知了兩個穿著檢察院制服的人,但兩人走后并無消息傳來。由此可以看到,檢察機關并沒有真正起到作用,對地方行政權力的制衡和監(jiān)督形同虛設。
通過30多年的改革,中國政治的民主化已經有了很大進展。通過集體領導制度、人大立法、政協(xié)參政議政等渠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了權力的分權和制衡。但個別地方的行政權力仍然缺乏有效監(jiān)督,以致“家長制”作風沿襲至今,靈壽縣的這起事件就是最好的注腳。
通過媒體報道和輿論監(jiān)督,解決一起冤假錯案或許并不難,但要從根本上解決“權為錢所用”的現(xiàn)象,就必須加強法律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使權力的運行更加透明,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使民眾活得更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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