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際勞動立法 1、19世紀下半葉,國際勞動立法思想開始為一些工人組織、社會團體所接受。1880年瑞士聯(lián)邦誶責成聯(lián)邦政府提出召開制定國際勞工公約國際會議的倡議。1889年現(xiàn)款與一些國家協(xié)商,建議于1890年5月在伯爾尼如開一次講座國際勞動立法的會議。并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開了歐洲15年國家參加者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國政府派出代表參加的國際勞動立法會議,會議主要講座保護工人問題。1900年,國際勞動法協(xié)會在巴黎成立。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開有15個國家參加者的國際勞動立法會議,會上講座通過了兩個勞工公約即《關于禁止工廠女工夜間工作的公約》和《關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黃)磷的公約》(又稱《伯爾尼公約》)。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國際勞工公約。 2、1919年6月國際勞工組織正式宣告成立,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chuàng)始會員國。1919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1944年6月在美國費城召開第二十六屆勞工大會,通過著名的《費城宣言》及其十項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不同于其他國際組織的特點之一,是組織上的三方原則。即在國際勞工各種組織和會議上,各國代表團必須由政府、雇員、工人三方代表組成。 國際勞工組織的組織機構主要有國際勞工大會(最高權力機關0、理事會(執(zhí)行機構)各國際勞工局(常高秘書外)。 3、國際勞動立法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國際勞動立法既有來源于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章程),也有來源于非國際勞工組織的(如聯(lián)合國的有關文件,區(qū)域性有關文件以及有關雙邊條約等)。 4、1944年中國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常任理事國。 1971年聯(lián)合國大會第396V號決議恢復我國合法席位,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八十四次理事會決定恢復我國的國際勞工組織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國代表團第一次出席在日內瓦召開的第六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正式恢復在該組織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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