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來源:網絡發(fā)布時間:2009-08-12 14:49:15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規(guī)定。
理解和掌握本條的立法精神,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ㄒ唬┯嘘P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和擔保法對宅基地使用權做了規(guī)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擔保法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此外,中共中央、國務院通過有關文件,多次強調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同時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二)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爭議
在物權法的起草過程中,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曾經引發(fā)了熱烈的討論。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爭議:
1.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爭議
�。�1)宅基地使用權是否應當有償取得。一種意見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無償取得。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現在農村已經存在宅基地分配不均、批少占多等問題,無償取得宅基地,既無法滿足農民群眾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也影響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宅基地應當有償使用。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完全實施有償使用制度,多數農民難以承受,建議對保障基本居住的宅基地部分,繼續(xù)采用無償取得制度,而對超過基本居住范圍的部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超標多占的宅基地,可以采取累進制計算使用費。
�。�2)宅基地的取得是否堅持“一戶一宅”原則。一種意見認為,農村因繼承等原因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情況很普遍,“一戶一宅”過于絕對,難以執(zhí)行。另一種意見認為,作為分配制度,應當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
�。�3)還有的意見認為,現實中農村面臨的土地問題很復雜,還是要通過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定,物權法不能完全解決。
2.關于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的爭議
�。�1)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宅基地使用權可否放開轉讓,一直存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是農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如果允許放開轉讓,可能導致農村土地都被轉讓出去,導致農民流離失所,也不利于保護土地資源。另一種意見認為,隨著城市化的發(fā)展,很多農民進入城市,也有不少城鎮(zhèn)居民下鄉(xiāng)購房,已經出現宅基地使用權向外流轉的情況,特別是在城市附近或者比較發(fā)達地區(qū)。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應允許轉讓,或者對轉讓做出一定的限制。
�。�2)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可否抵押:一種意見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在實現抵押權時,就面臨要么使農民居無定所,要么讓抵押權落空的兩難境地。另一種意見認為,農民可抵押的財產有限,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抵押,以緩解農民貸款難。為了防范因此而出現的風險,可以有條件地適當放開。
�。�3)還有意見認為,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的問題比較復雜,不宜一概而論。物權法對這個問題可以暫不做具體規(guī)定,待各方面的認識進一步統(tǒng)一,有一些經驗的時候,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解決。
�。ㄈ┪餀喾壳耙�(guī)定的主要考慮
為準確體現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有關內容,物權法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行使的規(guī)定經過了反復研究,多次修改,立法考慮主要是:
1.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涉及國家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以及有關法規(guī)中已經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及其必要限制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實際中遇到的問題應當依照這些規(guī)定處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可以通過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完善,逐步解決。物權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的民事法律,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可以不作重復規(guī)定,只做出必要的銜接性規(guī)定即可。
2.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我國地少人多,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范圍看,放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特別是農民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這一點與城市居民是不同的。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wěn)定。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也為今后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余地,本法的規(guī)定應當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
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正在改革,有關法律法規(guī)也在完善。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問題,為適應未來發(fā)展的需要,給進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間,物權法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問題做出銜接性的規(guī)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