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統計師考試講義復習(四)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2-01-04 11:20:53
第四章 統計管理體制
第一節(jié) 統計管理體制概述
一、 統計管理體制的基本含義及分類
統計體制,又稱統計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組織管理政府統計工作的體系和制度。具體地說,它是國家對政府統計組織、統計管理機構中各層次、各部分之間的隸屬關系、職責范圍、管理方式等一系列問題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現形式。
科學的統計管理體制的確立,有利于統計職能的有效發(fā)揮,有利于促進統計工作的發(fā)展,有利于確保統計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統計監(jiān)督的客觀性、獨立性。
目前,國際上的統計體制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集中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國家統計機構進行,其他主管部門一般不負責統計工作,國家統計機構對全國的統計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其優(yōu)點是:
第一,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調查,節(jié)約調查經費,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第二, 獨立于各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工作,較易做到客觀、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門的行政干擾;
第三, 易于建立統一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體系。
分散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門進行,各主管部門為實施管理所需的統計資料基本上由其所屬的統計機構提供。
分散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門進行,各主管部門為實施管理所需的統計資料基本上由其所屬的統計機構提供。分散型統計體制優(yōu)點在于:
統計工作與主管部門結合密切,對客觀情況的變化反應及時,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統計調查可以及時進行。
二、 我國統計管理體制的發(fā)展演變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設有統計處。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的統計工作。國家統計局頒布的一切統計制度、方法、青工等,各地方、各部門及各公私企業(yè)都必須遵照執(zhí)行。
1958~1976年,我國統計工作和統計管理體制經歷了曲折的發(fā)展。
1958年大躍進,浮夸風,統計工作受到嚴重沖擊。
1962年4月4日,《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1966年開始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統計工作遭受到最嚴重的破壞,政府統計機構被撤銷。
1978年3月,國務院批準恢復國家統計局,
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發(fā)布《關于加強統計工作充實統計機構的決定》、《關于加強統計工作》。明確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1983年12月頒布、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9年第二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將這一統計管理體制法律化。
第一節(jié) 統計管理體制概述
一、 統計管理體制的基本含義及分類
統計體制,又稱統計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組織管理政府統計工作的體系和制度。具體地說,它是國家對政府統計組織、統計管理機構中各層次、各部分之間的隸屬關系、職責范圍、管理方式等一系列問題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現形式。
科學的統計管理體制的確立,有利于統計職能的有效發(fā)揮,有利于促進統計工作的發(fā)展,有利于確保統計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統計監(jiān)督的客觀性、獨立性。
目前,國際上的統計體制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集中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國家統計機構進行,其他主管部門一般不負責統計工作,國家統計機構對全國的統計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其優(yōu)點是:
第一,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調查,節(jié)約調查經費,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第二, 獨立于各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工作,較易做到客觀、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門的行政干擾;
第三, 易于建立統一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體系。
分散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門進行,各主管部門為實施管理所需的統計資料基本上由其所屬的統計機構提供。
分散型的統計體制,是指中央一級的統計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門進行,各主管部門為實施管理所需的統計資料基本上由其所屬的統計機構提供。分散型統計體制優(yōu)點在于:
統計工作與主管部門結合密切,對客觀情況的變化反應及時,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統計調查可以及時進行。
二、 我國統計管理體制的發(fā)展演變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設有統計處。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的統計工作。國家統計局頒布的一切統計制度、方法、青工等,各地方、各部門及各公私企業(yè)都必須遵照執(zhí)行。
1958~1976年,我國統計工作和統計管理體制經歷了曲折的發(fā)展。
1958年大躍進,浮夸風,統計工作受到嚴重沖擊。
1962年4月4日,《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1966年開始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統計工作遭受到最嚴重的破壞,政府統計機構被撤銷。
1978年3月,國務院批準恢復國家統計局,
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發(fā)布《關于加強統計工作充實統計機構的決定》、《關于加強統計工作》。明確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1983年12月頒布、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9年第二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將這一統計管理體制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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