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xué)》指導(dǎ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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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與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1.條件與期限
條件的發(fā)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來(lái)具有確定性
假如所附的條件是已經(jīng)成就的,叫既成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惡意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已經(jīng)成就
惡意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沒有成就
2.條件的分類
解除條件(消滅條件、失效條件)
延緩條件(停止條件、暫停條件、生效條件)
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判斷肯定還是否定,看前半句有沒有“不”
判斷解除還是延緩,看后半句有沒有“不”
如果......就......(肯定、停止)
如果不......就......(否定、停止)
如果......就不......(肯定、解除)
如果不......就不......(否定、解除)
3.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定抵銷(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票據(jù)背書(背書時(shí)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匯票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票據(jù)保證(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duì)匯票的保證責(z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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