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法律常識五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1-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網(wǎng)編輯整理了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法律常識,供大家參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2、合同的撤銷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3、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一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追認的時間是1年;
2、在追認的期間內如果未作任何表示,視為否認,合同無效。
(五)合同生效的要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
抗辯權
1、同時履行的抗辯權: A、互負債務的,無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的要求; B、條件:必須是雙務合同;當事人約定應同時履行的合同;雙方的債務已到清償期;有對方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證據(jù);對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C、效力:暫時阻止對方請求權的行使,并非終止合同;對方履行合同后,自己的抗辯權就消滅;一方正確行使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責任由對方承擔。
2、后履行抗辯權: A、互負債務的,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當?shù)模舐男幸环接袡嗑芙^對方的履行要求; B、條件: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有先后順序;應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當;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后履行一方; C、效力:暫時阻止當事人的請求權。
3、不安抗辯: A、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有證據(jù)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對方未提供擔保前,可以中止履行; B、條件(法定事由):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其它情形; C、適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D、效力:中止合同的履行、解除合同
保全措施
1、代位權: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對第三人享有到期的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B、債務人的這一行為給另一合同的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損害; C、債權人可通過訴訟程序,通過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限制:同一債權不能重復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無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撤銷權: A、合同的債務人——放棄自己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非善意第三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后,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取得財產的對方當事人應返還財產。 B、溯及力: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行為自始無效; C、時效和期間:撤銷權的行使時間是1年(與合同撤銷的時間相同);除斥期間是5年。 D、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合同的變更(協(xié)議變更)
1、時間:生效以后,履行完畢以前
2、原因: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
3、限制:A、主體不變(如果主體變更則為合同的轉讓)B、合同的性質和標的不變
4、方法:協(xié)商
5、約定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
六、合同的轉讓:(事實上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
1、合同權利的轉讓:
形式: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
效力:合同的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的權利部分轉讓的,原合同關系不消滅,受讓人和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同期或到期債權的,可以抵消;債務人對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從隨主:主權利轉讓的,從權利也隨之轉讓(從權利專屬于原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不得轉讓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基于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等;基于信任關系訂立的合同——委托合同、贈與合同、接受特定的醫(yī)療服務);
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涉及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程序:無需經原債務人同意,但應該通知債務人。通知不得撤銷(經債務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義務的轉讓:
A、種類: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合同義務的部分轉讓
B、效力:全部轉讓——新的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承當全面履行義務的責任,享有全部的抗辯權;從債務也轉移(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部分轉讓——新債務人假如到原債務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當債務。 C、程序:債務人應當通知債權人,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發(fā)生效力。
3、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A、程序: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一方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B、限制性的規(guī)定: 不得轉讓法律禁止的權利;
從權利一并轉讓(專屬于自身的除外) 不影響債務人抗辯權的行使
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可以主張抵消 必要時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的消滅)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法定事由)
1、履行終止 2、解除 3、抵消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其它
(二)合同的解除
1、種類:協(xié)商解除、法定解除(單方解除、通知解除)
2、約定解除:
(1)、協(xié)商解除: A.時間:合同生效后,履行完畢之前 B.程序:協(xié)商一致 C.限制:不能違反合同成立的條件、不能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約定解除權: A.即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B.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必要時(法律規(guī)定)要經有關部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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