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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中的有關定義 1.危險廢物貯存 危險廢物貯存是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生產(chǎn)者產(chǎn)出的危險廢物可以再利用的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于生產(chǎn)能力的限制,可利用的危險廢物有一定的剩余;二是由于技術上的困難,對有再利用價值的尚未找到理想的技術方法加以有效的利用。屬于上述情況的危險廢物就需要貯存,有的危險廢物屬于無法利用或無利用價值的,則在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也需暫時的貯存。 2.集中貯存 集中貯存是指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中所附設的按規(guī)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和區(qū)域性的貯存設施。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全國危險廢物和醫(y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guī)劃的批復》,到2006 年,在全國各省及部分市、地區(qū)將建成30多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和300多個醫(y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這些集中處置中心都附設了集中貯存設施。 3.相容性 某種危險廢物同其他危險廢物或設施中其他物質(zhì)接觸時不產(chǎn)生氣體、熱量、有害物質(zhì),不會燃燒或爆炸,不發(fā)生其他可能對設施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反應和變化。本標準所述“兼容”即同于“相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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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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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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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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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10 | |||
環(huán)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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