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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CFR CIF FOB

作者:不詳   發(fā)布時間:2010-05-07 11:51:51  來源:來源于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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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 CFR 術語 的解釋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 術語 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于 FOB 價,故 CFR 術語 是在 FOB 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 CFR 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tǒng)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guī)定CFR術語只能適用于 海運 和內(nèi)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 CPT 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 海關 手續(xù)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 海關 手續(xù)。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 港口 ,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jù),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jù)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 海關 手續(xù)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jīng)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xù),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jù),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chǎn)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nèi)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xiàn)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yè)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chǎn)地證明。若出現(xiàn)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后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nèi)。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guī)定。
  二、對 FOB 術語的解釋
  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guī)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 海運 和內(nèi)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 FCA 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或期限內(nèi),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xù)。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jù)。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jù)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jīng)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xù),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jù),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外貿(mào)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外貿(mào)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外貿(mào)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xiàn)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tǒng)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nèi)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 港口 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fā)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guī)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xié)助提供出口 單證 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
 �。ㄈ〧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tǒng)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nèi))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nèi)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nèi))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nèi)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nèi)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chǎn)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guī)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三、對 CIF 術語的解釋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guī)定, CIF 術語只能適用于 海運 和內(nèi)河航運。如合同雙方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使用 CIP 術語更為適宜。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 CIF 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nèi)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但是,由于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Fr、 CIP )與F組術語( FCA 、 FAS 、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fā)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guī)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xié)議,賣方只須按《協(xié)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zhàn)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guī)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yè)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mào)企業(yè)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guī)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nèi)的有關 單證 ,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全套單據(jù),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jù)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jù)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據(jù)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jīng)付款,仍然可以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三)CIF的變形
  在 國際貿(mào)易 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shù)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如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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