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2000年通則》規(guī)定, CFR 合同的賣方只負責按照通常條件租船或訂艙,使用通常類型的海輪(或" />
一、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根據(jù)《2000年通則》規(guī)定, CFR 合同的賣方只負責按照通常條件租船或訂艙,使用通常類型的海輪(或內(nèi)河輪船),經(jīng)慣常航線,運至目的港。因此,買方一般無權(quán)提出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或指定某班輪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實際業(yè)務中,若國外買方所提上述要求,能夠辦到,也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接受。 二、裝卸費用的負擔 在班輪運輸?shù)那闆r下,運輸費用包括裝運港的裝貨費用和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卸貨費用由賣方負擔。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運輸,則需在合同中訂明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規(guī)定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體說明,也可采用 CFR 術(shù)語 的變形來表示。 CFR 術(shù)語 的變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船方負擔; 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三、關于裝船通知 按CFR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裝船通知問題。《2000年通則》規(guī)定,賣方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便買方為收取貨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據(jù)請求提供買方為辦理保險所必需的信息。據(jù)此,可以理解為,若買方不提出請求,賣方?jīng)]有為對方辦理保險而主動發(fā)裝船通知的義務。但是,某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負責辦理運輸保險的賣方須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貨運保險。若賣方?jīng)]有這樣做,則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專門負擔。因此,在 FOB 或CFR合同情況下,除非已確立了習慣做法,否則,應事先就有關裝船通知問題達成約定。如未約定,也無習慣做法,還應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