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務員時事政治3月17日練習
來源:網絡發(fā)布時間:2010-03-1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權人分離、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知識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4、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5、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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