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之經濟法3
來源:中大網校發(fā)布時間:2012-10-22 09:29:26
國際技術貿易法
一、技術貿易的主要內容
根據《聯(lián)合國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手則》的規(guī)定,轉讓的技術分兩部分:受知識產權產權保護的技術和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yè)產權和著作權,工業(yè)產權又包括專利和商標。
專有技術:沒有獲得專利保護的,但為一定范圍內的人們所了解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工業(yè)、商業(yè)、管理等方面的技術和知識。它沒有獲得專利保護,因為有些技術不能獲得專利保護(如商業(yè)管理秘訣等)或者發(fā)明人不希望將自己的技術公開,故意不申請專利保護。
專利不一定具有實用價值,但專有技術一定是有實用價值的,實踐中常常將專利和專有技術同時轉讓。
對專有技術的保護方法一般采自我保密,如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如可口可樂的配方等靠的就是合同中的保密條款。
技術轉讓方式:技術所有權轉讓(即使發(fā)明人自己也不享有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和使用權轉讓。通常技術轉讓都是轉讓的使用權。
二、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區(qū)別
1、轉讓的標的不同:技術貿易轉讓的無形的技術知識,而貨物貿易轉讓的是有形的貨物。
2、技術貿易通常轉讓的是技術知識的使用權,而貨物貿易轉讓的是貨物四所有權。
3、技術貿易是長期的交易,而且交易過程比較復雜;而貨物貿易則交易的時間較短,過程也較為簡單。
4、適用法律的不同。技術貿易除了適用民法、合同法的規(guī)定外,還必須適用專利法、商標法的規(guī)定;貨物貿易則不存在知識產權法的適用問題。
三、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及其分類
�。ㄒ唬┒x: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技術的許可方將其所擁有的技術的使用權交給被許可方使用,由被許可方支付技術使用費的協(xié)議。
1、根據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許可協(xié)議項下所規(guī)定的權利可分為:
(1)獨占許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其產品。
(2)排他許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但供方仍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其產品的權利。
�。�3)普通許可合同:不僅許可方被許可方可使用,許可方還可授權第三主使用。
2、根據受方是否有權把受讓的技術再行轉讓的規(guī)定,可分為:
�。�1)可轉讓許可合同。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2)不可轉讓許可合同。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