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4)
來源: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1-07-12 1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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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惠待遇
它的基本要求是:締約國的雙方根據協議相互給予對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對等的權利和待遇。這項原則不能單獨使用,必須與其他特定的權利或制度的內容結合在一起,才能成為獨立的單項條款。
互惠待遇條款應用范圍廣泛,但有些重要貿易事項(需要加以維護和受限制的內容)在互惠條約中要列明。這些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數量限制方面
2.關于保護政策方面
3.關于管制貿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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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基本要求是:締約國的一方根據條約的規(guī)定,應將本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優(yōu)惠擴及締約國對方在本國境內的公民。根據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一方的公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可以享有與該國公民同樣的待遇。
國民待遇條款一般適用于外國公民的私人經濟權利、外國產品所應繳納的國內稅捐、利用鐵路運輸和轉口過境的條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標注冊、版權及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等。但是,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是有一定的范圍的,并不是將本國公民所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內。例如,沿海航行權、領海捕魚權、購買土地權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國民待遇條款的范圍之內,這些權利一般都不給予外國僑民,只準本國公民享有。
例:
1.下列不屬于國民待遇條款適用范圍的是:
A. 沿海航行權
B. 購買土地權
C. 領海捕魚權
D. 國內捐稅
E. 鐵路運輸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