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案例匯編17
來源: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1-09-01 10:12:59
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案例1[案例摘要]
一條載貨船從青島港出發(fā)駛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貨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饟錅绾�,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xù)航行。船長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青島修理,檢修后重新將貨物運往日本。事后經調查,此次事件造成損失有如下幾項:
(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
(2)1500箱貨物因灌水滅火受到損失;
�。�3)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
�。�4)雇用拖船費用;
(5)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
[ 法律問題]
以上各項損失,哪些屬共同海損,哪些屬單獨海損,如在日本進行理算,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參考答案] 屬于共同海損的:(1)因灌水滅火受損的1500箱貨物;(2)雇用的拖船費用;(3)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屬于單獨海損的:(1)被火燒毀的500箱貨物;(2)被火燒毀的主機和部分甲板。如在日本理算,適用日本國法律。
[法理分析]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和船上載運的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為造成的特殊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海上風險對營運中的船舶和運輸中的貨物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的區(qū)別如下:共同海損涉及船、貨的共同危險;單獨海損只涉及船、貨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損有人為因素;單獨海損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損損失由受益各方分擔;單獨海損由單方承擔。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共同海損的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應適用日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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