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五十)
來源:發(fā)布時間:2007-10-26 12:27:11
第一部分 國際貿易實務的基本概念
前言
國際貿易實務可分廣狹兩義,廣義的國際貿易實務包含國際貨物買賣、加工貿易、技術貿易、租賃貿易和勞務輸出等,狹義的國際貿易實務則專指國際貨物買賣業(yè)務而言。
《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專門研究國際間商品交換具體過程的學科,具有涉外活動實踐性很強的特點,并且是一門綜合性應用科學。本書研究的對象是指狹義的國際貿易實務,即以我國進出口業(yè)務為對象,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中心,對各個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的基本知識與技能進行介紹,闡述當今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各種貿易方式。
國際貨物的買賣業(yè)務,既是一種經濟行為,又是一種法律行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包括各有關國家的法桑泄毓侍踉�、协定和公咱E約壩泄氐墓拭騁墜呃拍艿玫椒傻謀;ぁ?
至于合同、法律和國際慣例的關系,根據(jù)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可歸納為: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的,按合同規(guī)定辦理;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法律或者國際條約來處理;在合同和法律中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國際貿易慣例來處理。
第一章 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TRADE TERMS),又稱貿易條件,或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指用一組英文短語或縮寫字母來明確價格的構成,以及買賣雙方的費用負擔、交貨地點、責任承擔、風險劃分、手續(xù)承辦等界限,是進出口商品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使用,可以簡化貿易磋商的過程,縮短交易磋商時間,提高買賣雙方的經濟效益。
為了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減少國際貿易糾紛,提高買賣雙方的經濟效益,在多年的國際貿易中逐漸形成了貿易術語。最初貿易術語沒有統(tǒng)一的解釋,后經國際組織編撰和解釋,并為較多國家法律、工商界認可,才成為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第一節(jié)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早在十九世紀初期,國際貿易中已經使用貿易術語。經過長期實踐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貿易術語,各種貿易術語的含義亦是逐漸定型下來的。為了消除不同國家關于貿易術語在解釋方面的分歧,國際上某些商業(yè)團體、學術機構試圖統(tǒng)一對貿易術語的解釋,于是根據(jù)公認的習慣做法和解釋,分別制訂了一些相關的貿易術語的通用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目前已經成為大多數(shù)國家的工商團體和企業(yè)所接受,成為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其中在國際上影響較大的主要有下列三個:
1、《1932年華沙—牛津規(guī)則》(Warsaw—Oxford Rules l932),對CIF合同的性質、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作了解釋。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解釋了EX、FOB、FAS、C&F、CIF和Ex Dock六種貿易術語。它的FOB有六個變種,使用范圍包括內陸和港口,與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明顯分歧,使用時要特別注意。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2000年通則)將貿易術語歸納為13種,按照不同性質、不同交貨地點、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風險程度,將貿易術語劃分為E組、F組、C組和D組。
E組(啟運組):
EXW,EX Work(……named 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裝運組,主運費未付):
FCA,F(xiàn)ree carrier(……named place),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F(xiàn)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F(xiàn)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裝運組,主運費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到達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shipment),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總之,在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中,《2000年通則》是內容包括最多、應用最廣泛、影響最大的一種貿易術語的解釋慣例。
第二節(jié) 老三種貿易術語
我國進出口貿易中通常使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種。前三種術語(FOB、CFR、CIF)是傳統(tǒng)使用最為廣泛的貿易術語。而后三種術語(FCA、CPT、CIP),由于近年來集裝箱的廣泛使用和各種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采用,也被人們所逐漸接受并開始廣泛采用。
所以熟悉這六種主要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對于外貿工作者來說就顯得特別重要。現(xiàn)分別敘述如下:
一、FOB術語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又稱“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也就是水上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按照《200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 賣方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負擔提供商業(yè)發(fā)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jù)。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jù)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2、買方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
(2). 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shù)囊磺泻jP手續(xù);
(4).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jù)。
3、采用FOB術語需要注意的事項
(1). 裝上船(ON BOARD)的要求和風險轉移
賣方及時將貨物裝上船,是FOB術語的要素(Essence)。按照《2000年通則》的規(guī)定,F(xiàn)OB合同的賣方必須及時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裝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貨點(Point of delivery)為“船舷”。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但是《2000年通則》作為慣例,它的規(guī)定并不是強制性的,它允許買賣雙方按實際業(yè)務的需要,對該規(guī)則的任何規(guī)定作必要的改變。
因此在實際業(yè)務中,如FOB合同的買方要求提交“清潔已裝船提單”,而賣方也同意提供此種運輸單據(jù)憑以向買方收款的話,則該FOB合同的交貨點已從“船舷”延伸到了“船艙”。這就是說,賣方必須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入船艙,并負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2). 船貨銜接
在FOB合同中,買方必須負責租船或訂艙并將船名和裝船時間通知賣方;而賣方必須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船期和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這里有個船貨銜接的問題。
買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裝運港接受裝貨。如果船只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卻因貨未備妥不能及時裝運,這時賣方就要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空艙費(Dead freight)”或“滯期費(Demurage)”。
反之,如果買方延遲派船(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船,則由此而引起的賣方倉儲、保險費等費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遲收貨款而造成的利息損失,均需由買方負責。
因此在FOB合同中,買賣雙方對船貨銜接事項,除了在合同中應作明確規(guī)定外,在訂約后必須加強聯(lián)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貨脫節(jié)。
在按FOB術語訂約的情況下,如成交貨物的數(shù)量不大,只需部分艙位而用班輪裝運時,賣方可以按照買賣雙方之間明示或默示的協(xié)議,代買方辦理各項裝運手續(xù),包括以賣方自己的名義訂艙和取得提單。除非另有協(xié)議或根據(jù)行業(yè)習慣,買方應負責償付賣方由于代辦上述手續(xù)而產生的任何費用,諸如貨運和裝船的手續(xù)費、海運費等,若訂不到艙位造成逾期出運,風險也由買方負擔。
(3). 裝貨費用的負擔
在裝運港的裝貨費用,主要是裝船費以及與裝貨有關的理艙費和平艙費。在FOB合同中,如買方使用班輪運輸貨物,由于班輪運費內包括裝貨費和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班輪運費既然由買方支付,所以裝貨費實際上系由買方負擔。
但在大宗貨物需使用租船裝運時,F(xiàn)OB合同的買賣雙方對裝貨費由何方負擔應進行洽商,并且在合同中用文字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也可以采用在FOB術語后加列字句或縮寫,即所謂FOB術語的變形來表示。
常見的FOB術語變形有: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指裝貨費用如同以班輪運輸那樣,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指賣方將貨物置于輪船吊鉤可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貨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簡稱FOBS),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
FOB包括平艙 (FOB Trimmed,簡稱FOBT),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
以上系在國際貿易中,也是在我國外貿實踐中對FOB術語的變形按通常的理解和應用所作的解釋。但對貿易術語變形(Variants of trade terms),國際上并無統(tǒng)一和權威的解釋。因此在實際業(yè)務中,除非買賣雙方對有關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一致的理解,否則在使用術語變形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賣方所需承擔的額外義務。
例如,在使用FOB包括理艙(FOBS)時,它是僅限于賣方負擔因理艙而發(fā)生的額外費用——理艙費,還是不僅包括理艙費,還包括直至完成理艙為止貨物可能發(fā)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因此在合同中,對術語變形所產生的額外義務作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可防止以后履行合同時因雙方理解不一而發(fā)生糾紛,造成損失。
4、美國對FOB術語的特殊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將FOB術語分為六種,分別是:
(1). FOB在指定內陸發(fā)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2). FOB在指定的內陸發(fā)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運費預付到指定的出口地點;
(3). FOB在指定的內陸發(fā)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減除至指定地點的運費;
(4). FOB在指定出口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5).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6). FOB在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
在上述六種FOB中,使用④和⑤時要注意,因為(4)和(5)的交貨地點可能相同。如果都是美國紐約交貨,賣方可以理解為在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