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藥局簡史
來源:中華中醫(yī)網發(fā)布時間:2013-05-07
規(guī)定的獎懲措施有:制售假藥刑一年;晚上不值班、百姓急病不及時賣藥、利用職權從廉賣藥、占公家便宜及謊報實情者,杖一百;辨驗藥材官作偽鑒,修合官制藥不合格,經核實者罷官;局內人偷藥、食用成品,告發(fā)者賞錢20貫,監(jiān)官未察覺者罰錢20貫;偷藥、虛報冒領者,以偷盜論罪;保管不善造成霉爛損失要負責賠償;藥局的管理官員、技術人員,都派能夠勝任者擔任;對辦藥局有功之人,可提前晉升。
官藥局藥品質量高,價格低,服務好,受到社會廣泛稱贊。因而顧客盈門,獲利豐厚,也受到朝廷嘉獎。不少宋人著作都記載了當時的盛況。
南宋文學家周密在《癸辛雜識》中記載:“和劑惠民藥局,當時制藥有修合藥官監(jiān)督生產過程,有監(jiān)門官監(jiān)督進出物料成品和出勤考核。產品稱為官藥。官藥完成包裝后,分送京城內外各局,全國共有70局。銷售又各有官員監(jiān)督。都選派能夠勝任的人擔任。稱為京官局。全國的官藥局都隸屬太府寺管理。藥價比當時民營藥業(yè)價格低1/3。每年可向戶部上繳利潤數十萬緡,朝廷都給予獎賞。”周密喜好醫(yī)藥,在臨安任過5年和劑局監(jiān)察官,他的記載是可靠的。
蔡絛《鐵圍山叢談》也說:“京城惠民局增加到5所,賣藥使四方百姓受益,這是一個重大的舉措。年終結算資金進出,可獲利潤40萬緡,上繳戶部助經費使用。當時皇上令和劑局,凡是藥材原料告缺,要即時向上報告。”
宋代官藥局的產生與發(fā)展意義重大。第一,它是一種經濟體制創(chuàng)新,使宋代藥業(yè)出現了官營、民營兩種所有制并存局面,有利于藥業(yè)發(fā)展。第二,官藥局體制在全國州縣推廣,改善了城鄉(xiāng)人民的醫(yī)藥供應。遇災情、疫情和軍需,能夠迅速組織藥品生產進行救治。第三,官藥局頒行的《太平惠民和劑局方》,是成藥生產的國家標準,為宋代及后世的成藥生產、宣傳推廣發(fā)揮了巨大作用。第四,官藥局是國家級制藥業(yè),規(guī)模相對較大。產品以成藥形態(tài)流通,提高了藥品附加值,促進了經濟效益,帶動了藥材生產流通,使藥業(yè)的整體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
金元時期繼承
金朝在金廢帝完顏亮貞元二年(1154年),仿宋制置惠民藥局,朝廷設惠民司進行管理。
元朝推行官藥局體制十分積極。還在元太宗窩闊臺滅金后的第三年(1237年),就令燕京等十路置局,官給銀500錠為規(guī)運之本。元世祖忽必烈中統(tǒng)二年(1261年)、四年,又命大都、上都置局。朝廷對本金收1.5%的極低利息。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各局都報經營虧本,忽必烈怒令全部停業(yè)。十年后,元成宗鐵穆耳又令各路置局。根據民戶多少撥給官本:腹里(中央直轄區(qū))3780錠,江浙行省2615錠,湖廣行省1150錠,江西行省300錠,河南行省270錠,遼陽、四川、陜西行省各240錠,甘肅行省100錠,云南行省貝幣11500索。湖廣行省韶州府惠民藥局,不僅向社會供應藥品,還組織藥材南北交流,擴大了官藥局的職能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