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考試輔導:道路貨運事故處理
來源:考試大發(fā)布時間:2013-01-09
第三節(jié) 道路貨運事故處理(熟悉)
一、承運人、托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
(1)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把貨物運輸?shù)侥康牡亍?
(2)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決定貨物是否保險和投保,貨物保險由托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運人代辦。選擇貨物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保價為全程保價。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收取。
(4)貨物交接時,托運人對貨物的重量和內容有質疑,可提出查驗與復磅,查驗和復磅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2.托運人的義務
(1)交貨義務。托運人應該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在雙方約定的交貨期限,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向承運人提供運輸?shù)呢浳�。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包裝。
(2)按合同約定向承運人交付運雜費。
(3)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xù)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xù)的文件提交承運人,并隨貨同行。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文件時,應在運單中注明文件名稱和份數(shù)。
3.承運人的權利
(1)向托運人、收貨人收取合同規(guī)定的運雜費用。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合同規(guī)定的各種運雜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貨物有留置權。
(2)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lián)系,在規(guī)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存貨物。
(3)托運人未按合同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不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約定由承運人對貨物再加外包裝時,包裝費用由托運人支付。
(4)貨物交接時,承運人對貨物的重量和內容有質疑,可提出查驗與復磅,查驗和復磅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4.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根據(jù)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jīng)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
(2)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并在24小時內以合理方式向收貨人發(fā)出到貨通知或按托運人的指示及時將貨物交給收貨人。
(3)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人為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發(fā)生貨運事故,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