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代考試精選案例:貨代保函的責任分析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2-12-24
在實踐業(yè)務中,貨代企業(yè)由于種種原因,通常會對外出具保函,這已形成了一種商業(yè)慣例。但是出具保函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因此,貨代企業(yè)需要嚴格注意保函的形式、內容、范圍以及保證期限。
一、基本案情
船東A公司承運一批貨物,提單收貨人一欄中注明“憑指示”,貨到目的港后,A公司根據某貨代公司B公司為提貨人C公司出具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貨保函”,擅自將貨物放給C公司。后由于C公司沒有支付貨款,提單持有人即進出口合同的賣方起訴船東A公司,A公司承擔責任后,向海事法院以貨代B公司以及提貨人C公司為被告提起了訴訟,要求B公司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貨代B公司辯稱保函是在接受C公司的提貨委托后才出具的,因此,保函不是為他人擔保,而是為自己提貨所出具,但是貨物又不是自己所提,所以B公司不應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提貨人C公司無正本提單提貨,侵犯了提單持有人的權力,應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對提貨人C公司的賠償負連帶責任。
二、法律分析
1、保函即為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fā)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簽預借提單等。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后眾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并表明對于保證內容由保函人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簽發(fā)提單則使得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
2、關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guī)則和維斯比規(guī)則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yè)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guī)則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漢堡規(guī)則第17條規(guī)定,保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fā)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我國海商法沒有關于保函的規(guī)定,實踐中參照以上規(guī)定。
3、不同主體出具的保函其性質也不同,如果有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可以其到擔保作用,如果由債務人自己出具的保函,其實質上是債務人作出的一種表示愿意承擔責任和履行債務的承諾,其不具有擔保意義。
本案就貨代出具的保函而言,屬于擔保中的保證。所謂保證根據擔保法第6條的規(guī)定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貨代B公司雖然抗辯稱保函不是為他人擔保,是為自己提貨所出具,而自己又沒有提貨。但是正是由于其自己沒有提貨而是由C公司憑借其出具的保函提到的貨物,因此,本案保函屬于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具有擔保的作用。
4、應該說保函在實踐中是一種商業(yè)慣例。一般來說如果不存在欺騙第三分意圖時,各國法律都認可有效,這也是一種為了使貨物及時流通的變通做法。但是出具保函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因此,貨代企業(yè)需要嚴格注意保函的形式、內容、范圍以及保證期限。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而你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權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因此,即便貨代企業(yè)實踐需要出具保函,也應該盡量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而不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且,貨代企業(yè)對外出具保函時,要對被擔保人進行資信審查,必要時還可以要求被擔保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