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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跟單員考試操作實務考前輔導(2)

來源:中大網(wǎng)校發(fā)布時間:2011-10-27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tǒng)的復習跟單員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跟單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跟單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三)還盤(Counter offer)

  1.還盤的概念

  還盤指受盤人在接到發(fā)盤后,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fā)盤人在發(fā)盤中提出的條件,為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fā)盤提出修改意見。還盤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方式。

  下面是一個還盤例子

  We are in receipt of your letter of April 20 Offering us 100 sets of the captioned goods at USD ××× per set. While appreciating the quality of your computers, we find your price is too high. Some computers of similar quality from other countries have been sold here at a level about 30% lower than yours. Should you be ready to reduce your limit by, say 10%,we might come to terms. It is hoped that you would seriously take this matter into consideration and let us have your reply soon.

 �。ㄒ呀浭盏侥惴剿脑露諄硇�,報100臺標題貨物每臺XXX美元。計算機質量不錯,但是價格太高。其他國家的類似質量的產品有些低于你方價格的30%,如果可以降價比如10%我們就可以成交。請盡速答復。)

  2.還盤的法律意義

  還盤是對發(fā)盤的一種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fā)盤即失去效力,發(fā)盤人不再受其約束。一項還盤等于受盤人向原發(fā)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fā)盤。還盤作出后,還盤的一方與原發(fā)盤人在地位上發(fā)生改變。還盤人由原來的受盤人變成新發(fā)盤的發(fā)盤人,而原發(fā)盤人則變成了新發(fā)盤的受盤人。新受盤人有權針對還盤內容進行考慮,接受、拒絕或者再還盤。

  貿易談判中,一方在發(fā)盤中提出的條件與對方能夠接受的條件不完全吻合的情況經常發(fā)生,特別是在大宗交易中,很少有一方一發(fā)盤即被對方無條件全部接受的情況。因此,雖然從法律上講,還盤并非交易磋商的必經環(huán)節(jié),但在實際業(yè)務中,還盤的情況還是很多。有時一項交易須經過還盤、再還盤等多次討價還價,才能做成。

  3.還盤注意的問題

 �。�1)還盤可以明確使用“還盤”字樣,也可不使用,只是在內容中表示對發(fā)盤的修改;

 �。�2)還盤可以針對價格,也可以針對交易商品的品質、數(shù)量、裝運、支付或者價格;

 �。�3)還價時,一般只針對原發(fā)價提出不同意見和需要修改的部分,已同意的內容在發(fā)價中可以省略;

  (4)接到還價(盤)后要與原發(fā)價(盤)進行核對,找出還盤(價)中提出的新內容,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和我銷售意圖認真對待和考慮。

  4.對買方還盤的答復

  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還盤是買方對賣方發(fā)盤價格的還盤。遇到此種還盤時,賣方一般可按以下方法予以處理和答復:

  (1)感謝來函但不能接受其還價。如:Thank you for your fax of June 5.We regret to say that we cannot accept your counter offer.

 �。�2)強調原價格的合理性并陳述理由。如:Although we are desirous of meeting your requirements, we regret being unable to comply with your request for price reduction. The price we quoted is accurately calculated. We have cut our profit to the minimum.

 �。ㄋ模┙邮� (ACCEPTANCE)

  1.接受的含義

  接受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和賣方同意對方在發(fā)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按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做出聲明,也可以是做出某種行為。

  按法律和慣例,一方的發(fā)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其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一項有效的接受一般須具備以下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2)接受必須在發(fā)盤有效期內傳達到發(fā)盤人;

  (3)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fā)盤相符。

  2.有關法律與運用

 �。�1)有條件的接受。原則上講,接受應是無條件的,有條件的接受,不能視為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項反要約。對有條件的接受公約做出以下規(guī)定:

  公約19條第1款:對發(fā)價表示接受時,如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應視為對發(fā)價的拒絕并構成反要約。

  公約19條第2款:對發(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fā)價的條件,則除發(fā)價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外,仍可作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公約19條第3款:凡在接受中對下列事項作了添加或變更,均認為在實質上變更了發(fā)價的條件: ① 貨物的價格; ② 付款; ③ 貨物的質量與數(shù)量; ④ 交貨的時間與地點; ⑤ 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⑥ 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jù)公約的規(guī)定,發(fā)盤人在收到受盤人發(fā)來的有條件的接受后,須首先斷定其添加或修改的性質。如果這種添加或修改是“實質性”的,則應將其按還盤處理,即使發(fā)盤人沒有提出異議,合同也不成立;但如果這種添加或修改是“非實質性”的,如果發(fā)盤人不及時地提出反對,則對方的接受有效,雙方合同成立。對此我們必須清醒地理解和把握。

 �。�2)逾期接受。按照各國的法律,逾期接受不能認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項新的發(fā)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也認為逾期的接受原則上無效。但為了有利于雙方合同的成立,公約對逾期的接受也采取了一系列靈活的處理方法。公約21條第1款規(guī)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發(fā)價人毫不遲延地以口頭或書面將其認為該逾期的接受仍屬有效意思通知發(fā)價人。公約21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發(fā)時的情況,只要郵遞正常,他本來應能夠及時送達發(fā)價人(但事實卻由于傳遞的延誤而遲到)則此項逾期的接受應認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fā)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和書面通知受發(fā)價人,表示他的發(fā)價已因接受預期而失效。

  根據(jù)公約這一規(guī)定,發(fā)價人收到受發(fā)價人送來的逾期接受時,應認真查明造成接受逾期的原因,然后根據(jù)造成接受逾期不同原因,進行不同的處理。即如果這種逾期是受發(fā)價人本人原因造成的,則這種逾期接受無效,不能導致合同成立;但如果這種逾期不是受發(fā)價人本人原因而是郵遞原因造成的,則該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應看發(fā)價人的態(tài)度,即看其是否及時向對方表明其發(fā)價已經失效。如果發(fā)盤人向對方表明了這一點,則對方接受無效合同不成立;但如其沒有向對方表明其發(fā)價已經失效,則對方接受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對這一點,我們也應靈活運用與把握。

 �。�3)接受的撤回。公約規(guī)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該項接受生效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發(fā)盤人”。根據(jù)公約這一規(guī)定,如果交易磋商的一方,在交易磋商中做出錯誤接受表示,他可以在該接受送達對方之前,采取措施阻止接受生效即明確地向發(fā)盤人發(fā)出撤回通知且使該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發(fā)盤人。

  3.接受應注意的問題

  國際貿易中,表示接受的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

  如果是我方表示接受,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接受時應慎重對洽商的函電或談判記錄進行認真核對,經核對認為對方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確已明確、肯定、無保留條件時,再予接受。

 �。�2)接受可以簡單表示,如:“你10日電接受”,也可詳細表示,即將洽商的主要交易條件再重述一下,表示接受。一般講,對一般交易的接受,可采用簡單形式表示,但接受電報、電傳或信函中須注明對方來電、信函的日期或文號;對大宗交易或交易洽商過程比較復雜的,為慎重起見,在表示接受時,應采用詳細敘述主要交易條件的形式。

 �。�3)表示接受應在對方報價規(guī)定的有效期之內進行,并嚴格遵守有關時間的計算規(guī)定。

 �。�4)表示接受前,詳細分析對方報價,準確識別對方函件性質是發(fā)價還是詢盤。以免使自己被動或失去成交的機會。

  由國外客戶表示接受時,應注意的問題:

 �。�1)收到國外客戶接受后,要認真分析客戶接受的有效性,根據(jù)客戶接受情況及我方經營意圖,正確處理把握合同成立與不成立的法律技巧。

 �。�2)注意貫徹“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只要對方接受有效,即使情況變化對我不利,我們仍應同客戶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維護我方信譽。

  四、報價核算

  我外貿進出口業(yè)務,常用FOB、 CFR、 CIF三種貿易術語報價成交。掌握好這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核算對于買賣雙方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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