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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 第八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進行設計,并通過試驗驗證或者分析論證等方式,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 第九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如實記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進行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進行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 第十條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批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質量保證大綱。 第十一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fā)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并公告批準文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 第十三條 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將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編制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存檔備查。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制造與使用 第十五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進行質量檢驗,編制質量檢驗報告。 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七條 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 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申請制造的運輸容器型號。 禁止無制造許可證或者超出制造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制造活動。 第十八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制造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制造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制造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許可制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 (三)有效期限; (四)發(fā)證機關、發(fā)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條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xù)。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制造的運輸容器型號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于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延續(xù)申請。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30日前,將其具備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生產條件、檢測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guī)則,對其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統(tǒng)一編碼,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運輸容器編碼清單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從事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shù)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定期進行保養(yǎng)和維護,并建立保養(yǎng)和維護檔案;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發(fā)現(xiàn)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進行處理。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還應當對其使用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單位所在國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頒發(fā)的設計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制造單位相關業(yè)績的證明材料; (四)質量合格證明;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fā)使用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將運輸容器質量合格證明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辦理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審查批準和備案手續(xù),應當同時為運輸容器確定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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