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務>: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2)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1-01-06
有關2011年貨運代理考試,理論與實務的輔導對考生的復習起到非常有效的幫助,育路教育網(wǎng)特別為您搜集整理,內容如下:
二、我國認定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中遇到的問題
(一)國內中轉運輸采用間接代理方式得不到司法審判的承認
貨運代理在接受發(fā)貨人委托代運的同時,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一份運輸合同,那么貨運代理與第三人簽訂的運輸合同,不能約束委托人。
(二)進口中轉貨物發(fā)生貨損貨差與貨運代理責任的認定有關
進口中轉貨物在中轉港卸貨后,因港口卸貨公司、理貨公司或者是國內中轉承運人的過失而發(fā)生了貨損貨差,那么委托人是向過失方提出索賠還是向貨運代理提出索賠?
需要根據(jù)貨運代理與委托人所簽訂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貨運代理與第三人所簽合同的規(guī)定來認定貨運代理的責任。
1、如果委托人與貨運代理之間訂明了貨運代理對因其過失所造成的貨損貨差不負責任。
而且也是由委托人與裝卸公司、理貨公司或中轉承運人簽訂的裝卸或中轉合同的,那么當出現(xiàn)貨損貨差,委托人就不應向貨運代理索賠。
2、如果代理合同中沒有訂明中轉運輸中發(fā)生的貨損貨差由誰負責,且貨運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跟港口的裝卸公司、理貨公司或中轉承運人簽訂的合同,那么委托人可以首先向貨運代理索賠,貨運代理再向責任人追償。
3、港口裝卸公司等單位并沒有與貨運代理或貨主訂立進口貨物裝卸理貨合同。那么因港口裝卸公司、理貨公司造成的貨差,司法審判中一般認為,在貨運代理作為純粹代理人的情況下,只要其沒有過失,就不承擔責任,委托人應直接向責任人索賠,即向卸貨公司或者理貨公司提出索賠額。
(三)貨運代理在安排進出口貨物運輸中因過失而造成的貨損貨差,適用我國《民法通則》代理過失賠償責任制
貨運代理在以代理人身份從事貨運代理業(yè)務過程中,因其本身或其員工的疏忽和過失造成的貨損貨差,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委托人與貨運代理簽訂代運合同,要求貨運代理承擔代理過失的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包括:
(1)貨運代理在辦理業(yè)務過程中的過失所引起的委托人的經(jīng)濟損失
(2)貨運代理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擅自將代理權委托給他人,造成委托人的損失
(3)貨運代理在信守誠實方面的過失而造成委托人的損失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限制
我國在貨運代理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是不完善的,在《貨代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了關于貨運代理作為獨立經(jīng)營人,負責履行或組織履行多式聯(lián)運合同時,其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但對其承擔責任的基礎、責任限額、免責條款等法律問題均無規(guī)定,實踐中參照其他法律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