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未獲批準,國家應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ā。� 2.土地滅失是指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原土地性質(zhì)的徹底改變或原土地面貌的徹底改變,諸如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終止。 �。ā。� 3.非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于期滿前半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ā。� 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經(jīng)批準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guī)定支付地價款并更換土地權屬證件�! 。ā。� 5.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凡是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ā。� 6.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土地使用者應繳納定金并按約定期限支付地價款,未按出讓合同支付地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違約賠償�! 。ā。� 7.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鄉(xiāng)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用地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ā。� 8.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 。ā。� 9.對國有企業(yè)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等方式予以處置。 �。ā。� 10.國有企業(yè)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經(jīng)批準可保留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ā。� 答案:1. √ 2. √ 3.× 4. √ 5.× 6. √ 7.×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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