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未交清地價的房地產(chǎn)是如何處理的? 答: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繳交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只支付定金或保證金的,不予退還。 土地使用者已將定金或者保證金抵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予退還。土地管理部門扣除土地開發(fā)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總額20%的違約金,余額予以退還,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政府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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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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