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 (1)催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按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yè)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fā)生變化或資金發(fā)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xù)。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xié)助代為催證。 (2)審證 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因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條款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zhí)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對我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qū)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 在實際業(yè)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政治性的審查:來證國家必須是與我國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地區(qū),應拒絕接受與我國無往來關系的國家和地區(qū)的來證。 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b. 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為了保證安全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對于資信不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措施。 c.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來證應標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同時要證內載有開證保證付款的文句。關于軟條款請參見教材。 上述3點,也是銀行審證的重點,進出口公司只作復核性審查。 d. 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并用。來證所采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guī)定相一致。如來自與我國訂有支付協(xié)定的國家,使用貨幣應與支付協(xié)定規(guī)定相符。 e. 對商品的品質、規(guī)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證中有關商品貨名、規(guī)格、數量包裝、單價等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guī)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款,應結合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決策。 f. 對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查: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guī)定一致,如國外來證晚,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電請國外買方延展裝期限。信用證有效期一般應與裝動期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動貨物后有足夠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關于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在中國境內到期,如信用證將到期地點規(guī)定在國外,或國外銀行的柜臺等,我們不易掌握國外銀行收到單據的確切日期,這不僅影響收匯時間,而且容易引糾紛,故一般不宜接受。 g. 對單據的審查:對于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進行仔細審核,如發(fā)現有不正常的規(guī)定,例如要求商業(yè)發(fā)票或產地證明須由國外第三者簽證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都應慎重對待。 1、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了裝運期限、交單期限,但沒有規(guī)定有效期,則應理解為有效期與裝運期為同一天。(否) 2、某國外來證規(guī)定,最遲裝運期為2003年6月30,議付有效期為2003年7月15日。受益人于2003年6月20日裝運貨物并取得已裝船提單。根據《UCP600》的規(guī)定,受益人最遲應于( C )向議付行交單議付。 A、2003年7月5日 B、2003年7月15日 C、2003年7月11日 D、2003年6月30日 h. 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審證時,除對上述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外,有時信用證內加列許多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齡等條款,或不準在某個港口轉船等,一般不應輕易接受,但若對我無關緊要,尚且也可辦到,則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例: 受益人審核信用證的主要依據是( C ) A.開證申請書 B.整套單據 C.買賣合同 D.商業(yè)發(fā)票 (3)改證 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如果發(fā)現問題,應區(qū)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做出恰當妥善的處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zhí)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fā)貨,以免發(fā)生貨物裝出后而修改通知書未到的情況,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在辦理改證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項內容,應做到一次向國外客戶提出,盡量避免由于我們考慮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xù)和費用,而且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這是各國銀行公認的慣例。 再次,對來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各種情況,還需做出具體分析,不一定堅持要求對方辦理改證手續(xù)。只要來證內容不反政策原則并能保證我方安全迅速收匯,我們也可以靈活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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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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