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日本農林水產省發(fā)布G/TBT/N/JPN/289/Add.1號通報:擬議的關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記錄和原產地轉運信息的法律的省頒執(zhí)行令和省頒條例草案。 日本政府在文件G/TBT/N/JPN/289(2008年12月22日)中通報了關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記錄和原產地轉運信息的法律提案(下稱“該法律”)。該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分銷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大米和大米制品(下稱“覆蓋產品”)和確保適當的標簽,并且從而確保這些產品適當平穩(wěn)的分銷,以及促進提供關于覆蓋產品原產地的信息。該法律于2009年4月24日頒布,該法律的要求如下: (一)可追蹤性(保存覆蓋產品的交易記錄) 經營覆蓋產品的所有企業(yè)單位應當保存交易記錄,諸如產品的名稱、數量、日期、買方/賣方的姓名,以及裝運/到達地點。 (二)覆蓋產品的大米配料的原產地轉運信息 銷售/供應覆蓋產品給其它經銷商或一般消費者的經銷商應當提供給他們覆蓋產品大米配料的原產地信息。 除G/TBT/N/JPN/289之外,日本政府特此通報該法律的省頒執(zhí)行令和省頒條例提案。內容如下: (一)由大米可追蹤性覆蓋的產品如下: 1. 擬議的省頒執(zhí)行令草案 �。╝)大米;(b)米粉、米粉配制品、大米酒曲、去殼谷粒和大米粗粉、大米制品的生面團;(c)預先烹調的大米制品(例如,盒裝粗粉、米團、準備好的蒸米飯(包括冷凍食品)、包裝的蒸米飯、干的蒸米飯);(d)包含諸如大米和米粉作為主要配料的原料的其它大米制品(例如,年糕(糯米團)、米團(dango)、大米脆點心、米醋、日本米酒);(e)在其包裝/容器上印有聲明,說明其含有大米或米粉作為一種配料表現該產品特色的面包/面條/糖食產品。 (二)由大米配料原產地轉運信息系統(tǒng)覆蓋的產品是第1段列出的相同的產品,除了那些用于非食品目的的產品,諸如飼料和生物乙醇 2.. 擬議的省頒條例草案 (1)保存記錄的詳細資料如下: A. 需要在紙上或以電子版的形式保存的交易記錄。 B. 要保存的記錄項目是: a. 產品名稱 記錄為“kokunaisan” 或”kokusan”(國內生產)的國內大米/大米配料,以及由國家名稱記錄的進口大米/大米配料。 原則上,即使產品是在國外加工的,也要記錄大米配料的原產地。然而,如果進口加工產品的大米配料原產地不詳,可以記錄最終加工產品的原產國。 b. 數量 c. 日期 d. 買方/賣方的姓名 e. 裝運/到達地點 大米的最終用途說明書(如果有)。 (2)交易記錄從交易日期起應當保存三年,除非提供以下各項: a. 對于帶有使用期限的產品,該記錄應當從交易日期起保存6個月; b. 對于帶有最佳食用期,超過交易日期3年的產品,記錄應當從交易日期起保存5年。 �。�3)關于原產地轉運信息的方法如下: a. 在最終銷售給消費者之前企業(yè)單位之間交易的情況下,通過在包裝/容器的顯著位置顯示,或在發(fā)票或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將其發(fā)送給買方時,提供大米/大米配料的原產地信息。 b. 在銷售/供應給一般消費者的情況下,通過在包裝/容器的顯著位置顯示,或在菜單,或在商店的顯著位置提供大米/大米配料的原產地信息。 c. 只要在某個網站上可以獲得,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獲得,或由商店店員現場口頭解釋代替通過表b中列出的方法提供信息,大米/大米配料的原產地信息應當被認為已經提供給一般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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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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