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建委、房地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建設局: 根據2011年度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安排,現就2011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工作 (一)各地考試管理部門要按照《關于印發(fā)<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關于印發(fā)<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fā)[2001]128號)規(guī)定的考試報名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二)各地應于2011年8月15日前完成2011年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工作。具體報名日期由各地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報名日期、地點和咨詢電話。 (三)對已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需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人員,可在報名時提出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申請。申請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房地產經紀概論》、《房地產經紀實務》、《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3個科目的考試。 2011年度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人員,暫不需要提交房地產經紀人協(xié)理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考試安排
資格名稱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科目名稱 房地產估價師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含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與管理 (自備計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 (自備計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 (開卷、自備計算器) 房地產 經紀人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經紀概論 (自備計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產經紀實務 (自備計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 (自備計算器) 三、考試方式 (一)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為客觀題型,以填涂答題卡的方式作答;《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兩科目以填涂答題卡和在答題紙上作答相結合的方式;《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題紙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型,以填涂答題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均須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圓珠筆)、2B鉛筆和橡皮,應通知考生自備。各地考試管理機構要為考生統(tǒng)一準備草稿紙。 (三)各科目考試范圍及對考生應掌握知識的具體要求,請分別查閱《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大綱》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大綱》。 四、報名信息 各地考試管理部門應將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申請表(附件1、2)的內容,按照《數據庫格式及說明》(附件3)的相應要求建成報名數據庫,于2011年8月31日前,將相應數據庫以及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試卷預訂單(附件4、5),分別報送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辦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司,郵政編碼:100835;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辦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司,郵政編碼:100835;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五、試卷交接 (一)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辦公室、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辦公室將根據各地上報的報名數據庫和試卷征訂單核發(fā)試卷,并于2011年10月13日前,由專人將試卷送達指定的交接地點。 (二)考試結束后,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存放試卷、草稿紙,于2011年10月21日前,將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所有考生的答題卡、答題紙和考場記錄單,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所有考生的答題卡和考場記錄單,送到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號中建大廈B座9001室,聯系人:賈亦嵐、吳明,聯系電話:010-88083155、88083150),或者采用機要方式寄到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通訊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835)。 六、收費標準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收費標準,分別按照《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注冊城市規(guī)劃師等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839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2546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地考試管理部門應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將應上繳的考試費匯入指定賬戶。 七、相關要求 (一)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條件,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的公正、公平。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條件中的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經濟、建筑、規(guī)劃和管理等學科。 (二)根據《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tǒng)一舉行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9號)、《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7]78號)和《關于臺灣居民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fā)[2007]116號)精神,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居民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從事相關專業(yè)工作年限證明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yè)學歷或學位證書。 為便于統(tǒng)計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相應考試的情況,各地在上報報名人員信息時,應準確填寫“國籍(地區(qū))”欄目信息。 (三)《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科目為開卷考試,考生可攜帶紙質資料,僅限自用,不得與其他考生交換使用。 (四)考生進入考場不得攜帶電子記事本、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已帶入考場的要切斷電源,并與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五)考生進入考場,監(jiān)考老師要仔細核查準考證和身份證,并指導考生在答題卡或答題紙的指定位置正確填涂準考證號和姓名。監(jiān)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單上認真填寫缺考人員的姓名和準考證號,并在對應答題卡上填(涂)寫缺考人員的姓名、準考證號和缺考標志。監(jiān)考人員不得將“缺考”或“違紀”章加蓋于答題卡填涂信息的區(qū)域內,以免影響閱讀答題卡。 (六)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七)考試期間,各地要有專人值班。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的值班電話為010-88083155、88083150.各地請于2011年10月13日前將值班人員名單和值班電話傳真至010-88083079. (八)考試期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辦公室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辦公室將派有關人員到部分地區(qū)巡視檢查考試工作。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好2011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實施工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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