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檢查提單上的裝運港
來源:中大網(wǎng)校發(fā)布時間:2012-12-08 09:11:27
開欄語:國際商會跟單票在讀者中引起很大反響。自今日起將陸續(xù)推出一些新的DOCDEX裁定,以期讓讀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這種新型的信用證糾紛解決方式。
關(guān)于:UCP500第21、23條
由他國認證原產(chǎn)地證明;提單上的裝運港沒有顯示“Black Sea”條款;證明中的實際裝運貨物。
當事人
申請人:B銀行
被申請人:S銀行
爭端
被申請人是否有權(quán)拒付。
所供文件
—B銀行(申請人)2003年8月28日向國際商會國際專業(yè)技術(shù)中心(巴黎)請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請,申請書中注明已經(jīng)向被申請人寄送了全套申請材料的副本;
—申請人對案情的概述,并隨附了信用證(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申請人所接受的單據(jù)的副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來往的函電副本;
—被申請人于2003年9月18日對申請人的申請所作的回復,并隨附了信用證(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被申請人所收到并拒付的單據(jù)的副本、拒付通知的副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來往的函電副本。
爭執(zhí)
信用證是由被申請人依據(jù)UCP500開立的,申請人作為指定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并接受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相符單據(jù)。
被申請人收到單據(jù)后于2003年5月4日向申請人發(fā)出了拒付通知,提出了3個不符點,對此申請人不予認可。接下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該問題通過函電你來我往,但毫無進展。
關(guān)于被申請人提出的3個不符點是否成立的問題,依據(jù)各自提供的單據(jù)以及被申請人的拒付通知分析
第1個不符點
針對單據(jù):原產(chǎn)地證明
信用證原相關(guān)條款規(guī)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B.C.D.E.or any Arab embassy in Country U and showing said applicant as consignor,also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origin.”,后來修改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any Arab country‘s embassy in Country U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and/or Country R origin.”(由出口國商會出具的原產(chǎn)地證明,證明貨物原產(chǎn)于U國和/或R國,并經(jīng)任何阿拉伯國家駐U國的大使館認證。)
所提交的原產(chǎn)地證明是由R國商會出具的,顯示貨物原產(chǎn)于R國。
出口國顯示為R國(無異議)。
單據(jù)由某阿拉伯國家駐R國代表處認證(無異議)。
被申請人提出的不符點為:原產(chǎn)地證明是在R國認證的,而非信用證規(guī)定的U國。
在開立信用證的時候似乎當事人預測/同意貨物的原產(chǎn)地為U國,因而原信用證只規(guī)定了在U國認證單據(jù)。然而,在第1次修改信用證的時候,允許貨物原產(chǎn)于U國或R國,但并未根據(jù)可接受的貨物原產(chǎn)國相應地修改為允許由U國和/或R國認證單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