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總結(35)
來源:中華考試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8-21
-義務和責任
第九款善意和合理的謹慎
銀行將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辦理業(yè)務。
第十款單據(jù)與貨物/服務/行為
�。�1)未經(jīng)銀行事先同意,貨物不得以銀行的地址直接發(fā)送給該銀行、或者以該行作為收貨人或者以該行為抬頭人。然而,如果未經(jīng)銀行事先同意而將貨物以銀行的地址直接發(fā)送給了該銀行,或以該行做了收貨人或抬頭人,并請該行憑付款或承兌或憑其他條款將貨物交付給付款人,該行將沒有提取貨物的義務,其風險和責任仍由發(fā)貨方承擔。
�。�2)銀行對與跟單托收有關的貨物即使接到特別批指示也沒有義務采取任何行動包括對貨物的倉儲和保險,銀行只有在個案中如果同意這樣做時才會采取該類行動。撇開前述第一款
�。�3)的規(guī)定,即使對此沒有任何特別的通知,代收銀行也適用本條款。
(3)然而,無論銀行是否收到指示,它們?yōu)楸Wo貨物而采取措施時,銀行對有關貨物的結局和/或狀況和/或對受托保管和/或保護的任何第三方的行為和/或疏漏概不承擔責任。但是,代收行必須毫不延誤地將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對其發(fā)出托收指的銀行。
(4)銀行對貨物采取任何保護措施所發(fā)生的任何費用和/或化銷將由向其發(fā)出托收的一方承擔。
(5)a.撇開第十款1、條的規(guī)定,如果貨物是以代收行作為收貨人或抬頭人,而且付款人已對該項托收辦理了付款、承兌或承諾了其他條件和條款,代收行因此對貨物的交付作了安排時,應認為寄單行已授權代收行如此辦理。
b.若代收行按照寄單行的指示按上述第十款
�。�1)條的規(guī)定安排交付貨物,寄單行應對該代收行所發(fā)行的全部損失和化銷給予賠償。
第十一款對被指示的免責
�。�1)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實現(xiàn),銀行使用另一銀行或其他銀行的服務是代該委托人辦理的,因此,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2)即使銀行主動地選擇了其他銀行辦理業(yè)務,如該行所轉遞的指示未被執(zhí)行,該行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務,指示方應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慣例所加于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制約,并承擔賠償?shù)呢熑巍?/p>
第十二款對收到單據(jù)的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