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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研政治重難點預測: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 時間:2010-12-21 10:36:26

    育路教育網(wǎng)特別為您搜集整理2011年考研政治輔導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實體法律制度:主要規(guī)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經(jīng)濟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則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我國1986年公布《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意義和約束功能的基本行為規(guī)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二)民事主體制度1.民事主體: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民法通則》規(guī)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公民。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四類: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合伙、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等。

    (三)民事行為制度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chǎn)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權利制度1.民事權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權益。

    民事權利包含的權益:財產(chǎn)權益、非財產(chǎn)權益。

    2.我國民法所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chǎn)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1)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所有權是比較典型,比較完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土地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

    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土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是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即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是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

    (2)債權:債權人的請求相對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性質上屬于請求權。

    債權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

    (3)知識產(chǎn)權:指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業(yè)標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chǎn)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yè)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4)繼承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權利。

    (5)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配偶權、親權等。

    (五)民事責任制度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國《民法通則》以民事責任發(fā)生原因為標準,將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

    1.違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違約造成了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存在過錯。

    2.侵權民事責任分為: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其他條件相同。

    3.民事責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修理等。

    (六)民事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訴訟時效和特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兩年;短期訴訟時效-一年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為: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委托合同等15種。

    合同的內容條款: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各方通過平等協(xié)商。依法就合同內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

    《合同法》關于訂立合同的規(guī)定: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而是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

    承諾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諾內容不能對要約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承諾應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八)知識產(chǎn)權法律制度知識產(chǎn)權法:是調整在創(chuàng)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yè)標志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我國關于知識產(chǎn)權的立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專門法律和其他法律有關規(guī)定、法規(guī)、規(guī)章;此外《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有關國際條約。

    1.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

    著作權法:是有關著作權以及相關權益的取得、形式和保護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著作權的內容: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設置權、改標權、翻譯權、匯編權、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形式創(chuàng)作的作品;具體是:文學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制作品、電影作品、工程設計圖、產(chǎn)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2.專利權:指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授予發(fā)明人、設計人或其他所屬單位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一定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權利。

    專利法:是調整因專利權的確認和使用而產(chǎn)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專利權人的權利:專有實施權、轉讓權、許可權-放棄權-標記權。

    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授予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使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權: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商標法:是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商標權人的權利:專用使用權、轉讓權、繼承權、使用許可權、續(xù)展權、請求保護權。

    商標權人的義務:依法繳納各種商標費用、保證注冊商標商品的質量、依法使用注冊商標。

    (九)商事法律制度我國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公司、證券、票據(jù)、保險等法律制度二、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則1.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規(guī)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規(guī)范和約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2.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治原則;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指行政權力的存在和運用必須依據(jù)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和理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合理、適當和公正。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1.國家行政機關: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各具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guī)設立的,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機關。

    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公務員:是依法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層次:公務員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能夠產(chǎn)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制定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法規(guī):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jù)憲法和法律,按照有關程序制定發(fā)布的政治、經(jīng)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guī)的總稱。

    行政規(guī)章:指特定行政機關根據(jù)法律和法規(guī),以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章。

    部門規(guī)章: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按照部門規(guī)章制定程序發(fā)布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guī)章: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據(jù)地方政府規(guī)章制定程序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則的總稱。

    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反復使用的行政決定、命令。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具體事項或特定個人,具體適用行政法律規(guī)范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懲戒、行政裁決、行政合同等。

    行政許可:即行政審批,指行政主體根據(jù)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強制: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作為,予以強行處置的行為。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體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chǎn)所有權的行為。

    行政獎勵:行政主體為實現(xiàn)行政目的,為嚴格遵守行政法規(guī)范,并作出一定成績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的行為。

    行政懲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對違法行政法規(guī)范的行政相對人,依職權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

    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運用其職權依法處理特定民事糾紛的行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約,指行政主體為實現(xiàn)行政目的而與行政相對人達成的協(xié)議。

    (四)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行政違法或不當是行政責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條件和直接根據(jù)。

    行政違法或不當?shù)那樾危盒姓熑巫肪勘仨氉裱脑瓌t:責任法定原則、責任與違法程度相一致原則、補救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等。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shù)取?/p>

    (五)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1996年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及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

    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三、我國的經(jīng)濟法律制度(一)經(jīng)濟法的概念和原則經(jīng)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jiān)管與協(xié)調經(jīng)濟運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經(jīng)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經(jīng)濟法律關系:指經(jīng)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為促進經(jīng)濟增長、社會發(fā)展和協(xié)調經(jīng)濟運行而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調控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經(jīng)濟關系。

    經(jīng)濟法原則:是經(jīng)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經(jīng)濟法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效率公平原則、可持續(xù)發(fā)展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消費者權利:①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②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③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④公平交易的權利;⑤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chǎn)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⑥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⑦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⑧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⑨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

    (三)稅收法律制度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xiàn)其職能,憑借國家權力依法向納稅人征收貨幣或實物,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收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稅法的構成要素: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即稅目、稅率、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

    稅法包括:稅收征納實體法、稅收征納程序法。

    稅收征納實體法:①商品稅法: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關稅;②所得稅法: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③財產(chǎn)稅法,如資源稅、房產(chǎn)稅、土地使用稅等。

    稅收征納程序法:稅務管理制度、稅款征收制度、稅務檢查制度、稅務代理制度等。

    四、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則1.刑法定義: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根據(jù)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簡言之:刑法就是規(guī)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狹義刑法:只規(guī)定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刑法典。

    廣義刑法:指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規(guī)范。

    2.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二)犯罪1.犯罪定義: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構成:指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包括四個構成方面:——犯罪主體: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tài)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犯罪字客觀上需要具備的諸種要件的總稱,(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事由。

    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4.故意犯罪形態(tài):指故意犯罪在其發(fā)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由于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tài),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犯罪集團(三)刑罰制度1.刑罰:由刑法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比較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體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獨立適用。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驅逐出境(外)

    3.刑罰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確定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并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zhí)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具體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shù)罪并罰、緩刑等。

    (四)犯罪種類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10類犯罪: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罪:4.侵犯公民人生權利、民主權利罪:5.侵犯財產(chǎn)罪: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危害國防利益罪:8.貪污賄賂罪:9.瀆職罪:10.軍人違反職責罪: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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