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憲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yè)的"/>
同等學力法學綜合復習考點精要之—憲法
第一章憲法基本理論
2004年《憲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作為新時期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組成部分。(07,判斷,3)
提案權(06,填空,2)(03,填空,2):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的議案,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解釋主要有三種:立法機關解釋;司法機關解釋;特定機關解釋。(05,不定,15)2004年,我國通過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05,填空,3)憲法規(guī)范的基本特點(05,簡答,3):憲法規(guī)范是一種根本性的法律規(guī)范,與其他法律規(guī)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1)憲法規(guī)范的政治性。(2)憲法規(guī)范的組織性與限制性。(3)憲法規(guī)范的最高性。(4)憲法規(guī)范的穩(wěn)定性與適應性。(5)憲法規(guī)范的制裁性。根據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03,單,10)
憲法結構(04,名解,2):憲法結構是指憲法內容的具體組織和排列形式。同樣的內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憲法結構。憲法結構的確定即涉及憲法的實體性內容,同時又涉及程序性內容。
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性質
我國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05,判斷,10)
我國的經濟基礎(04,填空,2):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07,名解,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擁有國家權利的我國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選舉(06,判斷,2);我國憲法規(guī)定:“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05,判斷,5)
選舉區(qū)的劃分(04,不定,6):在我國,選區(qū)可以按照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我國公民享有選舉權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03,多選,21):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四章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與特別行政區(qū)制度
單一制(08,名解,3):單一制是指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內部由若干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這些組成單位都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國家結構形式。
民族自治機關(08,判斷,4):民族自治機關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同級一般行政區(qū)域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和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按照我國憲法的要求,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原則是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08,不定,16)
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享有的權力(08,論述,1):依照基本法規(guī)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別行政區(qū)涉及外交、國防等國家主權方面的事務,主要是:一,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qū)有關的外交事務;二,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qū)的防務;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四,決定特別行政區(qū)進入緊急狀態(tài);五,解
釋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六,修改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guī),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07,不定,17)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享有下列高度自治權(07,簡答,5):(1)行政管理權;除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據基本法應當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外,特別行政區(qū)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guī)定,自行處理有關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yè)、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務。(2)立法權;特別行政區(qū)享有立法權。雖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并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3)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別行政區(qū)的終審法院為最高審級,該終審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4)自行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根據規(guī)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06,不定,7)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規(guī)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行政長官最長可以連續(xù)任職10年。(05,填空,2)我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05,簡答,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級的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之外,還可以行使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如下:(1)行使立法權利(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zhí)行權利(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4)培養(yǎng)干部的權利(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6)自主發(fā)展經濟的權利(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8)管理財政的權利(9)自主發(fā)展文化教育的權利。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
根據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08,不定,17)
選舉權的普遍性(07,簡答,4):選舉權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選舉權的主體范圍而言的,是指一國公民中能夠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guī)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平等權(03,名解,2):所謂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
我國1982年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特點(06,論述,1):1982年憲法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在認真總結建國以來憲法發(fā)展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原有的基本權利體系作了較大的調整,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權利保障體系。其特點體現在:(1)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權利在憲法體制中的重要地位,將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總綱之后,國家機構之前,合理地處理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利之間的協調關系。(2)重新調整基本權利體系,增加基本權利內容。(3)強調基本權利的實現條件。(4)體現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并重原則,強調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原則。
公民基本權利的概念和特征(04,論述,1):所謂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在權力體系中表明主體根本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地位的權利通常被納入到基本權利的范疇,表明基本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與決定性。其基本特征表現為:(1)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2)基本權利是一國權利體系的基礎(3)基本權利是穩(wěn)定的權利體系(4)基本權利在一般情況下具有不可轉讓性
我國《憲法》第43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03,判斷,4)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內涵(03,簡答,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個人選擇的事情,具體包括如下內容: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護信教的自由,也保護不信教的自由,這是最基本的內容。
我國《憲法》第4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03,填空,3)
合法財產所有權(03,不定,22):所謂合法財產所有權是指公民通過合法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的權利,包括對生活資料和一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其中的生活資料主要包括勞動的和非勞動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儲蓄、房屋、交通工具、債權、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權。
第六章國家機構
根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08,填空,4)(04,不定,8)
我國實行最高權利機關監(jiān)督憲法實施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形勢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職權(04,填空,3)
全國人大的職權(05,判斷,4)(一)修改憲法;(二)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建置;(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四)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根據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05,不定,16)
可以制定地方法規(guī)的(03,多,19)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違背,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qū)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的較大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法律議案的通過(03,判斷,2):我國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經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制定以后如果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06,判斷,3)
《憲法》第65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07,不定,18)
國家主席的任免權(03,多,20):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總理負責制(06,名解,2):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1)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委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并與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
任、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2)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后決策權(3)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任免人選(4)國務院發(fā)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guī),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第93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03,單,11)
中央軍委的組成人員(06,不定,6):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就中央軍委的全部工作,要向全國人大負責,在人大閉會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08,判斷,3)
根據我國憲法第111條規(guī)定:“城市和農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區(qū)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06,填空,3)
特別聲明:①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chuàng)"的,轉載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溝通解決。
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科目有綜合和外語兩門,關于這兩門科目的考試難度,是同學們比較關心的。那么,我們來看看同等學力申碩綜合
同等學力考試馬上就要開始了,同學們應該緊鑼密鼓的開始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的學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同等學力申碩經濟重點考試
評論0
“無需登錄,可直接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