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代的監(jiān)獄稱為“圜土” ("/>
同等學力法學綜合復習考點精要之—中國法制史
第一章 先秦時期的法律制度
夏代的監(jiān)獄稱為“圜土” (08,填空,3);禹刑(05,名解,1) : “禹刑” ,是夏代法律的總稱、泛稱�!蹲髠鳌酚涊d“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這里所說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與刑罰。 “湯刑” (08,名解,2): 《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這里所說的“湯刑” ,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罰。 “湯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兄終弟及:是商代繼承王位的制度。商代王位的繼承是傳弟與傳子繼承并用的制度,傳弟一般按年齡長幼依次繼承。兄終弟繼,傳子有傳兄之子、傳弟之子和傳嫡子幾種。商代后期,傳嫡子為王制漸為流行。 (03,判斷,3)
三刺(07,判斷,2): “三刺”也是中國古代法制(西周時期)的一項重要司法程序。舉凡重大疑難案件,都要經過這個程序,即“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也就是說凡是重大疑難案件,首先要交給群臣討論,群臣討論后尚不能決定,再交給群吏討論,若還不能決定,就交給所有國人討論。該制度是“明德慎罰”思想再司法實踐中的體現(xiàn)。
西周五刑(07,名解,2):即墨、劓、剕、宮、大辟等五刑.
西周禮刑關系的主要內容(07,簡答,3):一般認為,禮的很多規(guī)范實質上具有法律甚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來懲治和防止犯罪。禮與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調整社會關系和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凡是禮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禮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入刑,相為表里” 。二者之間,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概括而言,禮刑一般關系是這樣的,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的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 “禮”是一種積極的規(guī)范,即正面地、積極地規(guī)范人們,要求人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而“刑” 是同“禮”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多指刑法和刑罰,處于消極被動狀態(tài),是對于—切違背禮行為進行的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 , “出禮入刑” 。
西周婚姻“六禮” (08,不定,11)(04,不定,1)(03,論述,2):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西周借貸契約采用(06,不定,1)(06,不定,3):一種稱為“質劑” ,是買賣關系的;一種稱為“博別” ,是借貸關系的。
西周將故意犯罪稱為(06,填空,1):“眚”是指過失犯罪, “非眚”既是故意犯罪。 周穆王時,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命令呂侯作“呂刑” 。 (05,不定,11)(03, 單,9)
民事刑事案件的區(qū)分(04,判斷,1):民事案件稱為 “訟” ,刑事案件稱為“獄” 。 “七去三不去” (03,論述,2):所謂“七出” ,《大戴禮記·本命》記載: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 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所謂“三不去” ,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 “有所取無所歸” 、 “與更三年喪” 、 “前貧賤后富貴”.
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
秦代皇帝的命令稱為制與詔, “制”是口頭命令, “詔”是書面命令。 (05,填空,1)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04,填空,1):《秦律》:“賊殺傷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兒子對父母,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為“非公室告” ,凡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而控告他人的賊、盜行為屬于“公室告” ,官府予以受理。庭行事,決事比(05,判斷,3):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審判的成例。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決事比:是漢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謂類似。 ”即可以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漢朝廣泛采用判例斷案, “比”能補充律令之不足,對維護封建統(tǒng)治更具有靈活性,但也為司法官吏破壞法制提供了方便條件。
第三章 漢代法律制度
漢文帝、漢景帝的刑制改革廢除的肉刑是劓、鯨(08,不定,12); 西漢武帝時期制定的漢律包括(08,不定,13):西漢立法活動頻繁,除《九章律》外,還有《傍章律》、
《越宮律》、《朝律》等; 漢《九章律》增加的三篇不包括《興》 (06,判斷,1) (07,不定,12):《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盜律》 、 《賊律》 、 《囚律》 、 《捕律》 、 《雜律》 、 《具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 、 《興律》 、 《廄律》三篇,形成九篇體例;
“左官”罪(05,判斷,1):漢武帝時規(guī)定,不準諸侯私自選任官吏,凡官吏違反法令私自到諸侯國任官的,就構成“左官罪” 。
第四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重罪十條” (08,不定,14)(04,不定,9):重罪十條始于北齊律(北魏朝),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條最嚴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強調這十種犯罪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北齊律所規(guī)定的重罪十條: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
北齊中央主持審判的機關稱為大理寺(08,不定,15)“八議” (06,不定,2)(03,簡答,2):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指皇親國戚;議故,指皇帝的故舊;議賢,指依封建標準德高望重的人;議能,指統(tǒng)治才能出眾的人;議功,指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勛者;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后代。(親故賢能,功貴勤賓)“準五服以治罪”(05,判斷,2):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 “名例律” (05,不定,12):名例律產生的經過是戰(zhàn)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編撰《法經》,其中《具法》位局第六篇,《具律》源于《法經》的《具法》,有總則作用。商鞅改法為律,成為《具律》。漢承秦制,蕭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國在漢律的基礎上制定《魏律》,將《具律》改成“刑名” ,置于律首�!稌x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侗饼R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豐富了總則,精簡了分則。這種“總則在前,分則在后”的模式為后世影響很大。主要內容:按犯罪情節(jié)的輕重給予加刑或減刑的法律規(guī)定.官當制度(05,簡答,1)(03,簡答,2):所謂“官當”是法律允許貴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擋徒流罪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級特權原則在法律中的又一具體體現(xiàn)。 “官當”作為一項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律》和《陳律》。“官當”成為保護犯罪的貴族官僚地主逃脫刑罰制裁的手段。“官當”制度確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雖未明確規(guī)定“官當”之制,卻代之以罰俸、革職等一系列制度,以繼續(xù)維護封建官僚的等級特權.
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
唐代的法律形式(07,不定,13)(04,不定,4):律、令、格、式、典類推制度(04,名解,1):《名例律》規(guī)定: “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
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宋代中央司法機關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05,不定,13)元初把境內居民分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 (03,填空,4)元代的主要立法(03,多選,23):元代的主要立法活動包括:《至元新格》、《元典章》、《大元通制》、《風憲宏綱》等。
元代時期審判機關是刑部(07,不定,14)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化外人有犯原則(04,不定,7):《大明律.名例律》規(guī)定: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 ”
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
清代地方司法機關(05,不定,14):分為總督;省按察司;府;州(縣)四級。
第九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變革
清末預備立憲中仿照西方國家議會設立的中央咨詢機關是咨議局和資政院。 (06,不定,4)清末時期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07,不定,15)《十九信條》 (06,簡答,1):《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后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統(tǒng)治者立憲騙局最后破產的記錄。由于革命運動和全國局勢的壓力,《十九信條》在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它仍強調“大清帝國皇統(tǒng)萬世不易” 、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著眼于皇帝和國會的關系,對人民的權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虛偽性。正因為如此,清政府拋出《十九信條》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廈將傾的敗局。《大清新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篇,后附《暫行章程》五條。和《大清現(xiàn)行刑律》相比較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較大變動。 (08,判斷,2)
清末修律的特點(08,簡答,1)(04,簡答,1):(1)在立法上,清末修律主要特點是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同時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tǒng)。即“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又不能違背“中國數(shù)千年相傳之禮教民情” ,成為清代統(tǒng)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特點。(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xiàn)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tǒng)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疆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時存在。(3)在法典編纂形式上,修律改變了中國傳統(tǒng)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guī),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4)修律實質是為維護清王朝搖搖欲墜的統(tǒng)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中國近代第一部專門的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06,不定,5)《大清民律草案》 (考試大)(06,名解,1):由清政府修訂法律館主持起草,1911 年完成,仿照德國式民法草擬,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前三編委托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志田鉀太郎協(xié)助主編,后兩編由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草案曾交資政院審議,但至清朝滅亡也未能公布。它是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對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響。
第十章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guī)定,參議院除了擁有立法權以外,還有對總統(tǒng)決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權和對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的彈劾權。 (07,不定,16)
特別聲明:①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chuàng)"的,轉載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溝通解決。
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科目有綜合和外語兩門,關于這兩門科目的考試難度,是同學們比較關心的。那么,我們來看看同等學力申碩綜合
同等學力考試馬上就要開始了,同學們應該緊鑼密鼓的開始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的學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同等學力申碩經濟重點考試
評論0
“無需登錄,可直接評論...”